職業學校規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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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職業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職業學校之校名應冠以類別,公立者應冠以國立、直轄市立或縣(市) 立之名稱。

公立職業學校以所在地名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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