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7-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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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下列情形,應另計之:. 一、訂有開始履約日或開工日者,自該日起算。

兼有該二日者,以日期在後者 ... 列印時間:111/03/2506: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107條 本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並以投保單位為計算基準;所稱履約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

但下列情形,應另計之:一、訂有開始履約日或開工日者,自該日起算。

兼有該二日者,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二、因機關通知全面暫停履約之期間,不予計入。

三、一定期間內履約而日期未預先確定,依機關通知再行履約者,依實際履約日數計算。

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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