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9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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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91條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

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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