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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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廠商製造或進口貯備型電熱水器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一)能源效率 ... 目前線上:1665人,瀏覽人次:69308598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 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本公告適用貯備型電熱水器係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 S)11010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貯備型電熱水器試驗及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桶容量依據CNS11010規定試驗。

(二)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依據CNS11010規定試驗及 計算;其實測值不得高於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 附表一),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下。

(三)前款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小數點以下第五位四捨 五入。

附表一-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貯備型電熱水器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 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附表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貯備型電熱水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將其 彩色掃描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 驗室作成之貯備型電熱水器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影 本或電子檔;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鑑於該影本上。

附表三-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四) 核定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

附表四-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貯備型電熱水器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 圖一)黏貼於正面明顯處或登載於使用說明書;廠商陳列或銷售貯備 型電熱水器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附圖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於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或張貼於本體正面明顯處) 七、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並以彩色方式呈現 ,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

但得依等比例放大。

八、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貯備型電熱水器圖形旁 ,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

如貯備型電熱水器 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註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 失Est,24數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附圖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使用於產品型錄上) 九、廠商製造或進口貯備型電熱水器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 請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型號變更。

十、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貯備型電熱 水器銷售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 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 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抽測結果未符合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 用能源基準或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 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未辦理複測或複測結果未符合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 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 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 示者,不在此限。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貯備型電熱水器之總數量, 每二千五百台檢查一台;總數量未達二千五百台者,亦檢查一台。

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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