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章結構部分 - 六法全書-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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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575 ... MyWoo 首頁 | 六法全書 | 律師網 | 法拍網 | 地圖網 | 選戰地圖 | 國語辭典 | 六法全書下載 法規目錄 ->&nbsp 勞動法規 ->&nbsp 勞工檢查目 ->&nbsp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103年06月27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結構部分 §+++4+++ 第一節材料 §+++4+++ 第二節容許應力 §+++7+++ 第三節荷重 §++15+++ 第四節強度 §++19+++ 第五節升降路等 §++21+++ 第三章機械部分 §++31+++ 第一節升降裝置 §++31+++ 第二節安全裝置 §++37+++ 第三節電氣部分 §++43+++ 第四章鋼索及鏈條 §++45+++ 第五章加工 §++47+++ 第六章附則 §++51+++ 第4條升降機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一、CNS575規定之鋼材。

二、CNS2473、規定之SS330及SS400鋼材。

三、CNS2947、規定之鋼材。

四、CNS4269、規定之鋼材。

五、CNS4435、規定之STK400、STK490或STK540鋼材。

六、CNS4437、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7141、規定之鋼材。

八、CNS13812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梯子、護圍、護罩、其他非供人員或貨物升降之支撐部分及機械部分等。

升降機之支持樑、導軌、拉條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等使用之材料,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工程用升降機搬器之底板材料,得使用木材。

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第5條結構部分材料計算應使用之常數如下:┌────────────────┬──────┬──────┐│常數種類│材料種類│常數值│├────────────────┼──────┼──────┤│縱彈性係數E│鋼材│206,000││(Modulusofelasticity)。

││(2,100,000)││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鋁合金│69,000││││(703,800)│├────────────────┼──────┼──────┤│剪彈性係數G│鋼材│79,000││(Shearmodulusofelasticity)││(810,000)││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鋁合金│26,000││││(265,200)│├────────────────┼──────┼──────┤│蒲松氏比ν(Poisson’sratio)│鋼材│0.3││├──────┼──────┤││鋁合金│0.33│├────────────────┼──────┼──────┤│線膨脹係數α(Coefficientsof│鋼材│0.000012││thermalexpansion)├──────┼──────┤│單位:℃-1│鋁合金│0.000024│├────────────────┼──────┼──────┤│比重γ(Specificgravity)│鋼材│7.85││├──────┼──────┤││鋁合金│2.7│└────────────────┴──────┴──────┘ 第6條升降機之支持樑應為鋼骨、鋼筋水泥或鋼骨水泥構造。

第7條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之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σta=σaσaσca=──1.15σbat=σtaσtaσbat=──1.15σaτ=──√3σda=1.42σa式中之σa、σta、σca、σbat、σbac、τ及σd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σa:取下列任一較小者:1.降伏點或降伏強度除以一‧五。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一‧八。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支持樑、拉條(牽索除外)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使用第四條第一項鋼材之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之值,應在其抗拉強度除以三.○所得之值以下。

第8條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λ<20時,σk=σca120≦λ≦200時,σk=─σcaω式中之σk、σca、ω及λ分別代表下列之值:σk: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如附表規定。

λ:有效細長比。



第9條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不得大於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焊│鋼│焊接效率││接│材├──────┬──────┬──────┬─────┤│方│種│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式│類││││力│├─┼─┼──────┼──────┼──────┼─────┤│對│A│0.84│0.945│0.84│0.84││接├─┼──────┼──────┼──────┼─────┤│焊│B│0.80│0.90│0.80│0.80││接││││││├─┼─┼──────┼──────┼──────┼─────┤│填│A│0.84│0.84│–│0.84││角├─┼──────┼──────┼──────┼─────┤│焊│B│0.80│0.80│–│0.80││接││││││├─┴─┴──────┴──────┴──────┴─────┤│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1.符號A:為CNS2947規定之鋼材、CNS4269規定之鋼材、CNS││4435規定之STK490鋼材、CNS7141規定之STKR490鋼材││、CNS4437規定之18種鋼材、CNS13812規定之SN400B、SN││400C、SN490B、SN490C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2.符號B:表示符號A以外之鋼材。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值,得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規定高度以下時,不在此限。

┌─────────┬─────────┐│母材厚度(公厘)│補強層高度(公厘)│├─────────┼─────────┤│12以下│1.5│├─────────┼─────────┤│超過12,25以下│2.5│├─────────┼─────────┤│超過25│3.0│└─────────┴─────────┘ 第10條使用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第11條結構部分之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以及水平動荷重之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最大應力值與最小應力值之比及應力值反復變化次數,確認各該規定之容許應力值。

第12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荷重狀態二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荷重狀態三或荷重狀態四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第13條升降機於下表所列各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或其但書規定以外之材料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應依下式計算,並依其種類取下表規定之值以上:材料之抗拉強度容許應力=───────安全係數┌────────────────┬─────┐│升降機部分│安全係數值│├─┬──────────────┼─────┤│支│鋼材之部分│3.0││持├──────────────┼─────┤│樑│混凝土部分│7.0│├─┴──────────────┼─────┤│拉條(牽索除外)│3.0│├────────────────┼─────┤│導軌(鋼材製造者除外)│3.0│├────────────────┼─────┤│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3.0│└────────────────┴─────┘ 第14條搬器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木材之種類│容許彎曲應力值│││單位:牛頓/平方公厘│├────────────────┼──────────┤│赤松、黑松、美國松│9.5│├────────────────┼──────────┤│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9.0│├────────────────┼──────────┤│鐵杉、美國鐵杉│8.5│├────────────────┼──────────┤│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杉、美│7.5││國杉、針樅││├────────────────┼──────────┤│橡樹│13.0│├────────────────┼──────────┤│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10.0│├────────────────┼──────────┤│柳安│8.0│├────────────────┼──────────┤│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11.0│└────────────────┴──────────┘ 第15條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一、垂直動荷重。

二、垂直靜荷重。

三、水平動荷重。

四、風荷重。

五、地震荷重。

升降機設置於室內者,前項第四款得不列入計算。

第16條機械室之頂樑、地板或基礎與其承載之設計荷重,不得小於下列二款之和:一、總負荷,包括地板及其上所支持之機具設備等全部之重量。

二、通過該槽輪或捲胴上全部鋼索或鏈條,在積載荷重時張力之二倍。

機具設備、槽輪等未在升降路正上方時,支持樑及支撐件應依下列規定設計:一、該基礎須能支持機具設備、槽輪及其他設備連同地板之總重量。

二、槽輪之支持樑及基礎螺栓須能承受各鋼索上荷重垂直及水平分量總值之二倍以上。

三、基礎須能承受各鋼索上張力所生翻轉力矩總值之二倍以上。

第17條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W=qCA,式中之W、q、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W:風荷重(單位:牛頓)q: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C:風力係數A: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之狀態,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風之狀態│q之計算式│├────────┼─────────────────────┤│暴風│q=4004√h│├────────┼─────────────────────┤│非暴風│q=834√h│├────────┴─────────────────────┤│備註:││1.h為升降機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公尺)。

但高度未滿15││公尺者,以15計。

││2.暴風時風速為每秒35公尺以上,非暴風時為每秒16公尺以上。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受風面之種類││風力係數│├──────────┼──────────────┼────┤│平面桁架(鋼管製平面│W1:未滿0.1│2.0││桁架除外)構成之面├──────────────┼────┤││W1:0.1以上,未滿0.3│1.8││├──────────────┼────┤││W1:0.3以上,未滿0.9│1.6││├──────────────┼────┤││W1:0.9以上│2.0│├──────────┴──────────────┼────┤│以平板構成之面│1.2│├──────────┬──────────────┼────┤│圓筒面或鋼管製之平面│W2:未滿3│1.2││桁架構成之面├──────────────┼────┤││W2:3以上│0.7│├──────────┴──────────────┴────┤│備註:表中W1、W2分別表示:││1.W1:充實率,係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係指迎風之受風面,以││下均同)面積之比值。

││2.W2:係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速度壓(牛頓/平方公尺││)之平方根之值。

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

如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一、二受風面重疊時:A=A1+A2+A12二、三個以上受風面重疊時:A=A1+A2+A12+A3+A4,式中之A、A1、A2、A12、A3及A4分別表示下列之值:A:總受風面積。

(平方公尺)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

(平方公尺)A2:第二受風面之未重疊部分之投影面積。

(平方公尺)A12:第一、二兩受風面之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六十。

(平方公尺十)A3:第三面以下各面與各該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五十。

(平方公尺)A4:第三面以下各面未重疊部分面積之和。

(平方公尺) 第18條地震荷重為相當於升降機之垂直動荷重及垂直靜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第19條結構部分所用材料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荷重組合計算:┌────┬─────────────────────────┐│荷重狀態│荷重之組合│├────┼─────────────────────────┤│一│ψD×垂直靜荷重+ψL×垂直動荷重│├────┼─────────────────────────┤│二│ψD×垂直靜荷重+ψL×垂直動荷重+ψL×[(水平動│││荷重+風荷重(暴風時除外))│├────┼─────────────────────────┤│三│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暴│││風時之風荷重│├────┼─────────────────────────┤│四│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地│││震荷重│├────┴─────────────────────────┤│備註:表中ψD為靜荷重係數、ψL為動荷重係數,分別為下列之值││:││1.工程用升降機之ψD取1.1以上,ψL取1.25以上。

││2.非工程用升降機之ψD及ψL,應分別依該升降機之種類、載重率││、運轉時間率、額定速率、衝擊及結構部分形狀取其對應之值。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第20條結構部分應具有不致因變形而妨礙升降機安全使用之剛性及強度。

第21條升降機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升降路。

但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不在此限:一、升降路之出入口、周圍之牆壁或其圍護物須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並使升降路外面之人、物均不能與搬器或配重接觸。

二、每一搬器在同一樓層所設之升降路出入口,不得超過一處。

但載貨用及病床用升降機,於無礙人員安全者,不在此限。

三、搬器在各樓層停止時,出入口之樓地板與搬器地板邊緣須互相齊平,其水平方向間隔在四公分以內。

但工程用升降機安全無礙者,不在此限。

四、升降路牆壁與搬器出入口地板前緣間隔,須在一二.五公分以下,但工程用升降機安全無礙者,不在此限。

五、出入口處設置不燃性材料之門扉。

六、升降路出入口處之牆壁或其圍護物,須具有能支持門件及其連鎖裝置保持定位之足夠強度。

七、升降路內除搬器、配重及其附屬品、必要之繩索、配線、配管等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置與升降機無關之任何物件,並預留適當空間,以保持搬器運轉安全。

八、同一升降路內安裝之搬器,不得超過四具。

九、升降路之強度須能安全支持搬器及配重之導軌。

十、升降路頂部之地板須以鐵材或混凝土建造,並具有能安全支持必要機具之強度。

十一、密閉型升降路之上下兩端須設置通風管。

第22條升降機之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應在下表規定之值以上。

但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及液壓升降機不在此限:┌──────────────┬───────┬───────┐│升降機之額定速率(公尺/秒)│頂部安全距離│機坑深度│││(公尺)│(公尺)│├──────────────┼───────┼───────┤│0.75以下│1.2│1.2│├──────────────┼───────┼───────┤│超過0.75,1.0以下│1.4│1.5│├──────────────┼───────┼───────┤│超過1.0,1.5以下│1.6│1.8│├──────────────┼───────┼───────┤│超過1.5,2.0以下│1.8│2.1│├──────────────┼───────┼───────┤│超過2.0,2.5以下│2.0│2.4│├──────────────┼───────┼───────┤│超過2.5,3.0以下│2.3│2.7│├──────────────┼───────┼───────┤│超過3.0,3.5以下│2.7│3.2│├──────────────┼───────┼───────┤│超過3.5,4.0以下│3.3│3.8│├──────────────┼───────┼───────┤│超過4.0│4.0│4.0│└──────────────┴───────┴───────┘同一升降路有二個搬器之雙層升降機,其頂部安全距離係以上搬器計算。

液壓升降機頂部安全距離,依下表計算式計算:┌───────────────┬──────────────┐│升降機型式│計算式│├───────────────┼──────────────┤│直接式液壓升降機│Ct=Cp+0.6│├───────────────┼──────────────┤│間接式液壓升降機│Ct=Cp+0.6+(V2/19.6)│├───────────────┴──────────────┤│備註:││Ct、Cp及V分別代表下列之值:││Ct:頂部安全距離(公尺)││Cp:柱塞餘隙衝程(公尺)││V:額定速率(公尺/秒)│└──────────────────────────────┘液壓升降機之機坑深度應在下表規定之值以上。

但直接式液壓升降機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機坑深度(m)││額定速率(m/s)├─────────┬──────┤││直接式│間接式│├─────────────┼─────────┼──────┤│0.75以下││1.2以上│├─────────────┤├──────┤│超過0.75,1.0以下│1.2以上│1.5以上│├─────────────┤├──────┤│超過1.0,1.5以下││1.8以上│└─────────────┴─────────┴──────┘ 第23條升降路採用塔式結構支持其導軌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自基礎至每十公尺以內高度(工程用升降機為十二公尺以內)之處所及頂部,應固定於建築物或以拉條支持。

但如頂部對其承載之全部負荷具有足夠強度時,該頂部得免設拉條或實施固定。

二、基礎不得發生有不同程度之沉陷現象。

三、除設置於地面之機坑外,機坑之周圍應設有堅固之擋土。

四、攀登梯應設置至頂部。

但如該支持塔為易於實施檢點、修理者,不在此限。

五、支持塔周圍應設置圍柵或其他能防止無關人員接近之措施。

第24條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拉條,應不得接近架空電路;以鋼索為拉條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索夾、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拉緊。

二、以鋼索固定用錨腳螺栓或具有同等以上堅固之固定物確實固定。

三、以.環、套管等金屬具與升降路塔緊結。

四、使用鬆緊螺旋扣時,須有防止其鬆弛之措施。

第25條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設置之攀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踏板須等距離設置,其間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須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第26條機坑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機坑底在地面或地面以下者,須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

二、設置手動照明設備及停機開關。

三、機坑深度在一.四公尺以上時,須裝設易於維修人員進入機坑底部之固定爬梯。

四、相鄰機坑間,須以鐵絲網隔開。

第27條升降機導軌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載人及載貨用之升降機,均須裝置搬器及配重之導軌。

二、導軌、導軌托架、軌夾、魚尾板及其固定器均為鋼製或其他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材料。

三、導軌使用之鋼材依下列規定:(一)導軌、導軌托架、魚尾板、軌夾,須為平爐鋼或其相當品。

(二)螺栓及鉚釘材料須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導軌之斷面性質,須符合其強度要求。

(四)導軌須以金屬固定件確實固定於升降路或導軌支持塔,且於調速機裝置發生作用時,仍為安全之構造。

第28條升降機之搬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得不適用第二款之規定,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得不適用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一、能耐搬器內之人或物所引起之衝擊之堅固構造。

二、搬器之結構部分,以不燃性材料構造或被覆。

三、除出入口外,設有牆壁或圍柵。

四、出入口處設置不燃性材料之門扉。

五、設有發生異常狀況時,能將搬器內人員安全救出之開口。

六、出入口設置二個以上時,須有不能同時開啟二個以上門扉之構造。

七、連接於搬器上之可撓性電線須具有抗火性及防濕性。

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一、人員搭乘區周圍應設一.八公尺高之圍欄。

但人員搭乘區與搬器上其他部分之連接處,得以隔離設備隔離之。

二、人員搭乘區上方應設堅固頂蓋,以防止物體飛落之危害。

三、搬器周圍(人員搭乘區除外)應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且該扶手須設置中欄杆及腳趾板。

第29條升降機積載荷重值,應視其搬器種類,取下表規定之值以上:┌────────────────┬─────────────┐│搬器種類│積載荷重值ω(公斤)│├──┬─────────────┼─────────────┤│載人│底面積在1.5平方公尺以下│ω=370×A││用或│者。

│(A為搬器底面積,單位:平││工程││方公尺,以下均同)││用升├─────────────┼─────────────┤│降機│底面積超過1.5平方公尺,│ω=500×(A-1.5)+550││之搬│而在3平方公尺以下者。

│││器├─────────────┼─────────────┤││底面積超過3平方公尺者。

│ω=600×(A-3)+1300│├──┴─────────────┼─────────────┤│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ω=260×A1+100×A2│││(A1為人員搭乘區底面積,A2│││為人員搭乘區以外底面積)│├────────────────┼─────────────┤│載貨用或病床用升降機之搬器│ω=250×A│││(但載汽車者ω=150×A)│└────────────────┴────────────── 第30條升降機之電動機、牽引機、控制器等與牆或柱之間隔,應留有三十公分(液壓升降機之主要機器與牆或柱之間隔為五十公分)之保養空間。

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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