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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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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