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經常被應用在公文上的文言語彙" - 相逢在夜宇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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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被應用在公文上的文言語彙 · n 公文語彙為求簡潔,通常趨向於文言語彙。
· 一【之】 · 口語中「的」,相當於文言中的「之」。
· 台端所提之建議,本府已轉相關單位參處並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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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09Mon201120:00
轉載"經常被應用在公文上的文言語彙"
經常被應用在公文上的文言語彙
n 公文語彙為求簡潔,通常趨向於文言語彙。
當然,整個公文讀起來也應明朗易懂,而不是全篇文言陳舖,如讀古文。
一件高明的公文,是在於善用某些字彙,使其具畫龍點睛之效,令人感覺文筆簡約有力、言簡意賅。
一【之】
口語中「的」,相當於文言中的「之」。
公文書較文言化,所以,須使用「的」有關的語句,宜全部以「之」來顯示,而且公文很忌諱「之」、「的」兩者混用。
例如:
台端所提之建議,本府已轉相關單位參處並逕復之。
二【邇來】
「邇來」表示「最近」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邇來社會風氣敗壞,常見年輕人結夥飛車搶劫,請 貴局加強路檢工作。
三【轉圜】
「轉圜」表示「挽救」的意思。
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本案 貴所所提建議甚佳,惟該案件已執行完竣,尚無轉圜空間。
四【囿於】
「囿於」表示「限制於」的意思。
例如:
本案囿於本府財政之困難,建議調降規劃經費為原總數之三分之二。
五【為之】
「為之」為避免重複前面提過的「辦理」、「申請」等行為而替代的語句。
因為一再重複「辦理」,則語氣失之順暢。
例如:
本案因非本府權責,恕無從辦理,請改向其主管單位為之。
六【合先敘明】
「合先敘明」即「先敘明」。
「合」為語助詞,無義。
常見於公文書之開場白。
切入主題前,先引用法條的規定時,其尾語可用「合先敘明」。
例如:
依本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案應先辦理提拋棄繼承,方可過戶,合先敘明。
七【函囑】
「函囑」表示「來函吩咐」的意思。
於答覆對方時用之,且為下對上或平行關係的用法;上對下不宜使用。
例如:
鈞部函囑本府查復有關○○有限公司是否乃繼續非法營業案…。
八【未敢擅專】
「未敢擅專」表示「不敢擅自定奪」的意思,為一種客氣語態。
例如:
本案擬請移送政風單位辦理,唯未敢擅專,請 鈞長裁示。
九【情事】
「情事」即「事件」的意思。
常見於公文書;若使用「事情」、「事件」則稍較口語化。
例如:
若見違法亂紀等情事,當從嚴議處。
一○【迭】
「迭」表示「反覆不斷」的意思。
例如:
民眾迭有反應,該路段設計不當,以致車禍頻仍。
一一【更迭】
「更迭」表示「常常交替變動」的意思。
例如:
由於人事更迭頻仍,為造成本案懸而未結之原因之一。
一二【殆】
「殆」表示一種推測,與「恐怕」相近,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本案既有明文規定,殆無可議之處。
一三【甚鉅】
「甚鉅」表示「非常重大」的意思。
例如:
本案影響日後民眾生活甚鉅,宜請慎重規劃之。
一四【應】
「應」表示「必須」。
具強制力,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因屬既成道路,故本案應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殆無疑義。
一五【得】
「得」表示「可有可無」、「可為可不為」的意思。
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得併科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六【上揭、前揭】
「上揭」、「前揭」表示「上面所提過的內容」的意思。
例如:
故本案請依上揭(前揭)之規定,從寬認定之。
一七【俟】
「俟」表示「等到…」、「再等候」的意思。
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本案由於經費不足,應俟辦理追加減預算通過後再行辦理。
一八【窒礙難行】
「窒礙難行」表示「困難重重,無法執行」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所提計劃尚有不合規定之處,恐窒礙難行,請再研處調整之。
一九【剋日】
「剋日」表示「立即」、「馬上」的意思。
為上對下催促辦復的用語,下對上絕不可用,而且非情不得宜,少用,以避有打官腔之意。
例如:
該案已延宕甚欠,為免影響民眾權益,請剋日辦理見復。
二○【卓見】
「卓見」表示「高明的見解」的意思。
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本案貴管部分,請惠賜卓見,俾據以為修正之參考。
二一【迄】
「迄」表示「從過去某時候到現在」的意思。
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前已於三月初函請卓處,惟迄未辦復。
二二【無從】
「無從」表示「沒有緣由」的意思。
例如:
本案非本府所管,歉無從受理。
二三【倘】
「倘」表示「如果」、「假設」的意思。
例如:
本案倘蒙 鈞長核可,擬另移由人事室辦理敘獎事項。
二四【誤植】
「誤植」表示「繕入錯字或錯數」。
誤植部分宜附括號,以示區別。
例如:
原函「二萬元」係誤植,請修正為「三萬元」。
二五【贅述】
「贅述」表示「冗長的說明」的意思,含有下對上指正之意。
慎用。
例如: 本法第十三條已規定甚明,本案應毋庸贅述。
二六【毋庸】
「毋庸」表示「不必」、「無須」的意思,含有下對上指正之意。
慎用。
例如: 本案本會於已二月一日作成委請顧問公司辦理之決議,故有關 貴所所提意見,應毋庸再議。
二七【挹注】
「挹注」表示「注入」的意思。
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邇來本府財政短絀,請 鈞部酌予挹注經費,以利本計劃之推動。
二八【裨益】
「裨益」為「有所利益」的意思。
例如: 若該計劃順利完成,將可裨益本村村民。
二九【俾】
「俾」為「以便」的意思。
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請 貴部切實如期完成,俾將成果提報行政院會。
三○【惠允】
「惠允」表示以客氣語態「請求同意」。
例如: 該案所所經費計壹佰萬元正,請 惠允撥付。
三一【玉成】
「玉成」表示以客氣語態「促成好事」。
例如:
該筆土地之撥用供本府籌設老人活動中心之用,請 貴會儘速玉成。
三二【賡續】
「賡續」為「持續不斷」的意思。
例如:
本項計劃去年成果豐碩,本年度擬賡續辦理。
三三【縝密】
「縝密」為周詳細密的意思。
例如:
為免窒礙難行,其計劃應力求具體縝密。
三四【滋】
「滋」表示「發生」的意思。
例如:
若不再加以防微杜漸,則易滋弊端。
三五【不無】
「不無」表示「有」的加強語氣。
例如:
蔡君之行為不無可議之處。
三六【臚ㄌㄨˊ列】
「臚列」表示「逐一表列」的意思。
例如:
茲將成果臚列如下:(再跳行列出明細)
三七【云云】
「云云」表示「如是說」。
引用對方說詞,必須保留原內容,並附以括號。
例如:
陳君表示:「當時該公司並未依約履行,故本人亦不再付款。
」云云。
三八【爰】ㄩㄢˊ
「爰」表示「於是」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經本公司全體同仁努力之下,爰得佳績。
又例:
因違反○法第○之規定,爰移送法院偵辦。
三九【刻】
「刻」表示「正在」的意思,例如:
本項業務刻績極辦理中。
四○【併】
「併」表示「同」、「齊一」的意思。
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併以敘明。
四一【熟稔】
「熟稔」表示「澈底明瞭」的意思。
例如:
為利本項計劃之如期完成,務請熟稔各該予計劃之執行方式。
四二【臻】
「臻」表示「達成」的意思,例如:
該項計劃經研討結果未臻完善,請再酌加調整。
四三【闕如】
「闕如」表示「欠缺」的意思,也可作「闕漏」,例如:
經查第二頁闕如,茲檢附該頁一份補正之。
四四【逕】
「逕」表示「直接」的意思,常用於公文書,例如:
本案為 貴管業務,請查明逕復該會。
四五【無訛ㄜˊ】
「無訛」表示「正確沒錯」的意思。
常用於公文書,尤其收據。
例如:
茲收到三萬五千元正無訛。
四六【罔顧】
「罔顧」表示「不理會」。
具強烈批判性,應慎用。
例如:
該公司罔顧商業信譽,逕以不良品充當優良品出售…。
四七【略以】
「略以」表示「大概是」的意思。
本字句使用的場合乃是引用他人說詞或陳述,但因太過冗長,為免太占篇幅,僅再陳述其重點部分,絕不得扭曲其本意,並最好將原資當作簽呈附件或公文附件。
例如:
依照台灣省政府○年○月○日○字○號函示略以:「…」。
又例:
按李君前次同案陳請本府內容略以:「…」。
四八【殊】
「殊」表示「非常」的意思。
例如:
殊不知本案劉君之行為,業觸犯民法第○條第○項之規定。
四九【盱衡】
「盱衡」表示「檢視整個情況」的意思。
此字句使用場合,常屬對決策是否付之實施前的評估用語。
例如:
盱衡整個國際社會動向及政府財政狀況,老人年金政策實有推行之必要。
五○【嗣】
「嗣」表示「往後」、「隨後」的意思。
常用於公文書,常用的語句有「嗣後」、「嗣經」。
例如:
本案業已完成法定程序,嗣後不得再提出相同之請求。
又例:
嗣經本會之明查暗訪,顯示其說詞不足採。
五一【復】
「復」表示「再次」的意思。
常出現於公文書,常用的語句有「復查」、「復依據」等。
此表示,與前面的動作有連帶關係,即動作之連貫性。
例如:
說明:
一、依據本法第三條之規定故核有未合。
二、復依據同法第十條之規定。
其行為具前後連貫性,如果改為「再依據」,則比較口語化。
五二【擷取】ㄐ|ㄝˊ
「擷取」表示「選擇取用」的意思。
例如:
楊君以合法掩護非法,藉以擷取不法暴利。
又例:
本案宜擷取有利之條件,俾維護自身利益。
五三【竣】ㄐㄩㄣˋ
「竣」表示「完成」的意思。
常用語句有「竣事」、「竣工」、「完竣」。
例如:
有關本縣基層建設考核,業於九月初辦理竣事。
有關龍門橋之修復工程,業於十二月底竣工並驗收。
五四【庶幾】
「庶幾」表示「幾乎」的意思。
爾見於公文書。
例如:
本案由於同仁間一致之努力,庶幾圓滿無缺。
五五【胥】
「胥」表示「全部」的意思。
一般以「胥皆」來表達。
例如:
有關 鈞長於局務會議之三點指示,本課胥皆付諸實施,並達成預定目標。
五六【悉】
「悉」表示「知曉」或「全部」的意思。
前者例如:
來函敬悉。
後者例如:
本年度本月所列十二項便民服務工作,悉數執行妥竣。
五七【安】
「安」表示「豈可」的意思。
例如:
本法第十條規定彰明較著,安能置法令規定於不顧。
五八【或謂】
「或謂」表示「有人說」的意思。
亦即,這個案子有人提議如此處理,但究竟何人,不便明講時,可用「或謂」一筆帶過。
例如:
本案或謂可先行政後司法,乃為可以考量之執行方式。
五九【既】
「既」表示「已經」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
例如:
本案既經 台端自行私下和解,則本府不再作為。
六○【適】
「適」表示「恰好」、「正好」的意思。
例如:
十二月二十日當日,適逢本公司股東會議期間,故本公司未克派員參加。
六一【素】
「素」表示「經營」、「從來」的意思。
例如:
本案本人素未與當事人有任何之接觸。
六二【頃】
「頃」表示「不久」、「剛剛」的意思。
例如:
本案頃接獲 鈞長之指示立刻辦理,刻積極協調中。
六三【遽】
「遽」表示「突然」、「立即」的意思。
例如:
因整個協商工作遽然停止,以致該項計劃不得不暫時擱置。
六四【亟】
「亟」表示「迫切」的意思。
例如:
本案因涉跨縣市共同管理問題,亟需 貴府鼎力襄助。
六五【旋】
「旋」表示「隨即」的意思。
例如:
本案經本縣議會審議通過並函知本府後,本府旋即公告實施。
六六【屢】
「屢」表示「常常」的意思。
例如:
該商號屢經本府命令停業,惟迄
未遵照辦理。
六七【咸】
「咸」表示「都」、「全」的意思。
例如:
本案咸認本府業已盡最大之努力。
六八【俱】
「俱」表示「都」、「全」的意思。
例如:
有關各項登山裝備,已採購俱足。
六九【凡】
「凡」表示「都」、「全部」的意思。
例如:
舉凡慢性疾性,不免與生活方式有關。
又例: 本次活動人數,凡一千五百人。
七○【尤】
「尤」表示「更加」的意思。
例如:
老年人須注意起居生活之安定,尤須注意飲食健康。
七一【頗】
「頗」表示「更加」的意思。
例如:
台灣對亞太地區之安定,頗為重要。
七二【固】
「固」表示「的確」的意思。
例如:
台端所見弊端,固非本府之樂見,將查明端正之。
七三【誠】
「誠」表示「實在」、「的確」的意思。
例如:
笑貧不笑娼,誠為當日社會之病態。
七四【蓋】
「蓋」可當作無義的「語助詞」或「大概」等意思。
前者例如:
蓋民眾所抗爭者,利益分配不均耳。
後者如:
本案之所以能順利闖關,蓋有高人指點。
七五【豈】
「豈」表示「哪裡」的意思。
例如: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豈可因人設事。
七六【乃】
「乃」表示「於是」或當「竟然」的意思。
前者例如:
本人當日依約會未遇,不久乃還。
後者例如: 本案未獲通過,乃法律另有規定之規劃。
七七【甫】
「甫」表示「剛剛」的意思。
例如:
本案甫由本處完成草案之規劃。
七八【抑】
「抑」表示「或」的意思,有時常將「抑或」運用。
例如:
本案擬併前案一同處理,抑或分開辦理?請 核示。
七九【茍】
「茍」表示「如果」、「假設」的意思。
例如:
茍言行不一致,則安能取信於他人?
八○【短絀ㄔㄨˋ】
「短絀」表示「不足」的意思。
例如:
本案因年度經費短絀,故需再酌加挹注。
八一【拮据】
「拮据」表示「費用非常不足」之意,比「短絀」還嚴重。
例如:
本案因本所經費拮据,故暫緩執行。
八二【彰明較著】
「彰明較著」表示「非常明確」的意思。
例如:
本案依本法第○條之規定已彰明較著,實不宜違反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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