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99條之1-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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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 ... 會議紀錄及召集通知,均僅載明改選董監事議案;又依第172條規定改選案,係經董事會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110年12月29日 (董事提前解任) 第199條之1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函釋內容: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6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11470號函,經濟部93年9月21日經商字第0930215727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董事任期未屆滿前之改選 按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改選董事,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先為敘明。

依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改選全體董事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再依同法第198條之規定辦理。

另檢附本部91年3月27日經商字第09102052410號函,併供參考。

(經濟部93年9月21日經商字第09302157270號函) △提前改選董事之出席數計算 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股東會依本條規定提前改選全體董事時,其股東出席數,與一般董事選舉同,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並依同法第198條規定選任之。

(經濟部94年2月5日經商字第09402016060號函) △提前改選董事之股東會決議方法 (註:107年公司法第199條之1有修法)一、按公司法立法體例上,股東會決議如需經特別決議,均明文規定之,例如第185條、第240條、第241條等;如未明定,經普通決議即可。

先為敘明。

二、復按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係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所增訂者。

其立法意旨係鑒於董事雖採任期制,惟實務上,公司於董事任期中提前改選者頗多,依公司所附會議紀錄及召集通知,均僅載明改選董監事議案;又依第172條規定改選案,係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始行通知各股東開會,雖未同時於議程中就現任董事為決議解任,而實務上均於新任董事就任日,視為提前解任,爰增訂本條,俾釐清董事與公司之權益關係。

準此,股東會依本條規定所為決議者,係提前改選全體董事之議案,並非解任全體董事之議案,自無適用同法第199條第2項有關解任董事出席門檻之可言。

換言之,股東會依本條規定提前改選全體董事時,其股東出席數,與一般董事選舉同,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並依同法第198條規定選任之。

(經濟部97年7月16日經商字第09702083190號函)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一、依本部於107年4月27日經商字第10700565750號函略以,按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是以,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之相關決議,符合上開規定所稱「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者,即與前開公司法規定無違。

至於該決議作成之過程為何,尚非所問,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為免疑義,就本部上開函補充解釋如下:「倘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經濟部107年8月6日經商字第10702417500號)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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