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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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中央行政機關共分為三級,以行政院為首,下設34個機關[註 1],通稱部會,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首長,在總統的任命、命令與監督之下推行政務,總統向全國國民負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及其部會首長代替總統向立法院負責。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五權分立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民主國家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行政部門管轄[註 2],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行政部門的常態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