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 公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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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利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中央機關)辦理財物、勞務集中採購,依政 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2年06月1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3年02月05日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10300022020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立法理由: 4.1030205修正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指定訂約機關及採購項目.pdf附表1:(訂約機關名稱)(○○○年)決標價與預算金額比較表.pdf附表2:(訂約機關名稱)(○○○年)決標價與市價比較表.pdf附表3:(訂約機關名稱)(○○○年)訂購筆數統計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利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中央機關)辦理財物、勞務集中採購,依政     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經由集中採購,以節     省人力,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提升採購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二、中央機關辦理具共通性,且達相當規模之財物或勞務之集中採購,除     有特殊情形者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本要點之規定,於中央機關補助地方機關辦理之財物或勞務採購    ,或中央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依政府採購法    第四條規定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者,亦適用之。

三、集中採購之訂約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

  (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等機關指定機關訂約。

  (三)由工程會指定機關訂約。

         工程會依前項第三款指定之訂約機關及其集中採購項目如附表,    並得視需要隨時調整之。

四、各訂約機關應明確規範集中採購項目、品名、規格等,辦理需求調查     ,規劃採購作業時程,並由適用機關自行依契約價格洽廠商訂貨、辦     理驗收、付款。

       前項採購需求調查、契約公告、下單訂貨及廠商履約等事宜,除    有特殊情形者外,各機關應依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進行電子線上作業。

五、集中採購所需人力,由集中採購訂約機關就現有人力調度或派充之;     集中採購所需經費,集中採購訂約機關得向適用機關收取之。

六、本要點各集中採購訂約機關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十五日內,依附表格式    向工程會提供辦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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