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保險暨就業促進津貼-跨域就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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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搬遷津貼: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30,000元。

(3)租屋津貼: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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