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廢止「變電所裝置規則」-眾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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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廢止「變電所裝置規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顯示選單按鈕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全民來join粉絲團 登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登入 點擊顯示全站搜尋 想提議 來附議 眾開講 來監督 找首長 參與式預算 參與審計 縣市專區 ::: 首頁 法令草案預告 經濟部公告:預告廢止「變電所裝置規則」 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財政經濟 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廢止「變電所裝置規則」 MINISTRYOFECONOMICAFFAIRS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abolitionof"RegulationsforInstallationofSubstations" 發布於2018-01-17 截止於2018-03-19 討論(尚餘0天) 0留言 0 已關注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經授能字第10703000020號 主  旨:預告廢止「變電所裝置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首頁布告欄選項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電話:(02)27757760 (四)傳真:(02)2731659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變電所裝置規則廢止理由 ( 請參見PDF) 變電所裝置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變電所係指於電力網中裝置變電設備之場所。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變電所電壓等級分類如下表: 變電所種類 電壓等級(千伏) 超高壓變電所 345/161 一次變電所 161/69 一次配電變電所 161/22~11 二次變電所 69/22~11   第 四 條  各級變電所主要電力設備之最低衝擊絕緣基準規定如下表: 電壓等級(千伏) 衝擊絕緣基準(千伏) 變壓器 開關設備 345 1050 1175 161 650 750 69 350 350 22 125 125 11 95 95   第 五 條  屋外匯流排固定式帶電體在空氣中最小安全間距如下表: 電壓等級(千伏) 相對相(公厘) 相對地(公厘) 345 3023 2642 161 1829 1473 69 787 635 22 381 254 11 305 178   第 六 條  屋外變電所凡使用含絕緣油之機器,其中心點與圍牆之最小間距如下表: 電壓等級(千伏) 最小間距(公尺) 未達10百萬伏安(MVA)機器 10百萬伏安(MVA)以上機器 345 10 25 161 7 17 69 5 12     前項規定之最小間距,如因受限於變電所用地面積,經採取加裝防火牆方式等因應措施者,得減半適用。

第 七 條  屋外變電所之變電設備外露帶電體與圍牆之最小間距如下表: 電壓等級(千伏) 最小直線間距(公尺) 最小水平間距(公尺) 345 X+Y≧8 6 161 X+Y≧6 4 69 X+Y≧6 2 22~11 X+Y≧5 1.5 註: 1.符號X表示變電所圍牆之頂端與機器帶電體之距離。

2.符號Y表示變電所圍牆之高度。

  第 八 條  變電所之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其曝露之限制,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之既設變電所,其不符合本規則規定者,電業應於發布日起一年內擬訂改善計畫及改善期限,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十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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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首頁布告欄選項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三)電話:(02)27757760(四)傳真:(02)27316598(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部  長 沈榮津變電所裝置規則廢止理由(請參見PDF)變電所裝置規則第 一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變電所係指於電力網中裝置變電設備之場所。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變電所電壓等級分類如下表:變電所種類電壓等級(千伏)超高壓變電所345/161一次變電所161/69一次配電變電所161/22~11二次變電所69/22~11第 四 條  各級變電所主要電力設備之最低衝擊絕緣基準規定如下表:電壓等級(千伏)衝擊絕緣基準(千伏)變壓器開關設備345105011751616507506935035022125125119595第 五 條  屋外匯流排固定式帶電體在空氣中最小安全間距如下表:電壓等級(千伏)相對相(公厘)相對地(公厘)3453023264216118291473697876352238125411305178第 六 條  屋外變電所凡使用含絕緣油之機器,其中心點與圍牆之最小間距如下表:電壓等級(千伏)最小間距(公尺)未達10百萬伏安(MVA)機器10百萬伏安(MVA)以上機器345102516171769512  前項規定之最小間距,如因受限於變電所用地面積,經採取加裝防火牆方式等因應措施者,得減半適用。

第 七 條  屋外變電所之變電設備外露帶電體與圍牆之最小間距如下表:電壓等級(千伏)最小直線間距(公尺)最小水平間距(公尺)345X+Y≧86161X+Y≧6469X+Y≧6222~11X+Y≧51.5註:1.符號X表示變電所圍牆之頂端與機器帶電體之距離。

2.符號Y表示變電所圍牆之高度。

第 八 條  變電所之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其曝露之限制,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之既設變電所,其不符合本規則規定者,電業應於發布日起一年內擬訂改善計畫及改善期限,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十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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