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者適用最有利標? 一本學會政府採購最有利標 ... - 永然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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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最有利標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見附錄5)第2條規定:「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 法律服務│圖書資訊│課程資訊│地政資訊│兩岸服務  公司介紹 公司介紹 創辦人的話  新書出版 新書焦點 再版書首選 手冊免費贈閱  圖書介紹 依系列劃分 每本書詳介 優惠套書 土地開發與建築系列用書 不動產贏的策略系列 公司算盤學套書 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套書 生活權益保障Q&A系列 行政法律實務論說套書 法拍投資系列套書 信託業務法律實務指引系列 政府採購實務操作用書 財會稅務專家系列 婚姻權益系列套書 教你和解用書 勞資權益實用系列套書 量身打造契約套書 債權保衛祕招DIY套書 跟著專家管理房事套書 達人教你管財套書 認識政府採購法律用書 簡易辦理公、認證套書 醫藥法律權益系列套書  永然書訊 名人談法律 新書焦點 法律書摘 暢銷排行榜  線上訂閱 法律書刊訂閱 機關團體學校購書  購物車  退書申請     目前位置:首頁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03月份法律書摘 何者適用最有利標? 一本學會政府採購最有利標  ※購買本書 作者: 林炳坤 當機關評估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時,承辦人簽辦最有利標所引據之法令規定必須相當嚴謹。

由於這個過程是辦理最有利標的源頭,不應出錯,在此,對決定採行何種類型之最有利標及其法令依據進一步說明如下:一、適用最有利標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見附錄5)第2條規定:「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同須知第3條規定:「已訂有明確規格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同須知第9條也要求機關要加強稽核、查核。

所以,對「適用最有利標」之採購案件,主管機關(行政院工程會)為防止最有利標案件使用浮濫、浪費公帑,要求簽辦此一程序務必嚴謹。

首先就應特別留意陳述「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針對採購標的性質、內容,能提出宜採最有利標之明確理由,始得進入後續流程。

至於「異質」的認定,依施行細則第66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另工程會訂有《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提供作為參採準則。

如以白話敘述,即不同廠商間的履約成果具有顯著差異,例如,不同的建築師所作的建築設計成果、不同的餐廳供應同樣價格的餐點、不同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品質……等,就存在「異質」的特性。

復依本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2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應報上級機關核准,因此,「適用最有利標」還要完成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程序方得辦理。

相對而言,「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案件均無報上級機關核准的規定。

故採用「適用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件之簽辦陳核程序,確實較為嚴謹。

而機關要採用「適用最有利標」的「簽呈」及陳報上級機關核定的「函稿」,都在工程會頒訂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中的「適用最有利標」部分有範例可資遵循,建議讀者下載參考。

二、準用最有利標此類案件之特性,都有相對應之子法可供引用,在簽辦時,必須留意是否符合所稱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設計競賽」等法條之規定項目。

機關承辦人員在簽辦採購方式時,務必與上開定義對照是否屬於各「準用最有利標」之類型,而不應以「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設計競賽」之名稱「顧名思義」認定標案所歸屬之性質。

欲採行「準用最有利標」,必須先簽給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在《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中的「準用最有利標」部分,有範例可資遵循,建議讀者下載參考。

例1 機關辦理員工健康檢查,是否得採準用最有利標?解析:由《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醫療」屬於所稱專業服務之範圍,故得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例2 機關辦理員工旅遊活動,是否得採準用最有利標?解析:本案應由機關依事實需要裁量。

因旅遊活動之交通(大客車駕駛執照可認定屬於專業證照)、行程導遊(有專業證照)、餐飲(也有專業證照)……,皆可認定屬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之範圍,故得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例3 學校營養午餐是否屬於專業服務?解析:相關的廚師、營養師等皆具專業證照,也是影響採購履約標的之最重要項目,故認定上,可符合《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專業服務。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一)」之規定,屬於「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最有利標案件,「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故機關欲採取此一方式決標時,仍有「適用最有利標」案件須先經過評估適合採行之程序。

不過,對於「適用最有利標」之案件而言,《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𡛼」尚有以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而對「準用最有利標」之案件而言,《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二、𡛼」尚有以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辦理評選,評選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相同。

惟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因此,對可採用「適用最有利標」及「準用最有利標」之案件,只要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均建議改採此種「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方式辦理。

由於金額較小,所以,辦理程序上有簡化、有效率的效果。

綜上所述,採用「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採購,程序上固可簡化、更有效率,而且達相同效果,但開始簽辦擬採最有利標程序時,一樣必須符合「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案件之類似法令依據,並非因金額較小,即可任意決定採行。

欲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必須先簽給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在《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中的「參考最有利標」部分,有範例可資遵循,建議讀者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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