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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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是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的駕駛執照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行政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規定(民國91年5月15日修正、民國96年5月15日修正),共分為15種: 自2010年7月1日起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正面資料格式如下[1],反面則作印有駕駛人資料更正之備用註記欄位。

2013年7月1日,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改為終生有效、不需再定期換照,在此日之後所發行的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不再列出有效日期。

2017年7月1日,普通汽車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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