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四種「交付」的方式 - MI-HUI Cloud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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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8日星期二
關於民法四種「交付」的方式
1.現實交付(民法761條前段):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這是最簡單的例如:我向你買車一定要車交到你的手上這車才是你的至於有沒有過戶不是重點過戶只是監理機關方便管理之行政程序耳。
2.簡易交付(民法761條第1項但書):
但受讓人佔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例如:某甲想把車賣給乙而車子剛好在乙手上(三天前乙向甲借)只要兩人講好即可反正車已在乙手上不用再轉來轉去啦!
3.占有改定(761條第2項):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