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碩士學分班 - 國立臺北大學推廣教育組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商事法 · 必修 · 杜怡靜 ·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週一.
法律專業碩士學分班
開始日期:2021-02-22
結束日期:2021-06-25
名額:繳費人數未滿25人,得延期開課或停辦,本校保留增額或不足額開班之權利
課程費用:報名費$1,000每學分之學分費為$3,500,每學期固定學雜費$3,600,故學員本學期繳交之學費為$35,100(修習3門必修課程);或為$45,600(修習3門必修及1門選修課程)(以上學費部分不含書籍費)
地點:民生校區教學大樓
表格:簡章下載|報名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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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時間資訊
課程開始日期:2021-02-22
課程結束日期:2021-06-25
報名開始日期:2020-12-15
報名結束日期:2021-01-18
上課週期:每週三至四天
上課時段:晚上1830~2100
上課時數:依選課狀況而定
課程簡介
為協助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對法律課程有興趣,或未來欲參與律師或公證人等相關國家考試的社會人士,特開辦法律專業碩士學分班,開設法律基本課程,以提高國人法律素養
以一年修讀完規定課程為原則,本班各課程均為3學分,學員兩學期修滿必修6門課程,選修1門課程,共計21學分即可結業
一、必修課程:同學須全部修習第一學期 民法、刑法、商事法第二學期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
二、選修課程:共計2門課程,同學須至少選修1門課程第一學期 智慧財產權法第二學期 證券交易法
課程
必/選修
授課教師
所屬單位/學歷
預計授課時間
商事法
必修
杜怡靜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日本國立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週一
陳彥良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德國梅茵茲大學法學博士
民法
必修
徐慧怡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美國聖塔克拉拉大學法學博士
週二
陳榮傳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德國梅茵茲大學法學博士
智慧財產權法
選修
王怡蘋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週三
陳皓芸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
刑法
必修
徐育安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週四
蔡聖偉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報名資格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畢業者,且三專畢業須離校二年(含)以上,二專及五專畢業須離校三年(含)以上;以國外學歷報名者,須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
報名資訊
本班採通訊報名方式:請檢附檢附1.學歷證件影本 2.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貼於報名表上) 3.兩吋照片2張(1張黏貼報名表,1張於背面正楷書寫姓名附資料中繳交)。
。
4.報名表暨個資提供同意書(務請確實填寫並由報名者親簽) 以上資料郵寄至『104臺北市建國北路2段69號臺北大學推廣教育組』 信封請註明「法專班報名」
【延長報名至110/1/18(一),額滿提前截止】
※經初步審核入學資格後本組將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報名者,並將給予報名費壹仟元之「虛擬帳號繳費須知」,請於須知規定日期前轉帳或匯款,始為完成報名手續。
※報名費帳號為個人專屬,請勿與他人共用,並確實依照正確帳號轉帳,轉帳明細表請妥善保存至領取正式收據為止。
※除未開課外,報名費繳交後一律不予退還,亦不得要求轉換報名班別
注意事項
1.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國立臺北大學進修暨推廣部推廣教育組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
040/行銷、109/教育或訓練行政、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8/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2.為維護繳費上課學員之權益,嚴禁試聽及旁聽、冒名頂替,違者照相存證,循法律途徑解決。
3.本班無補課機制,敬請學員踴躍出席,以維護自身權益。
4.學員在修習期間如有不當行為、影響授課或其他學員之學習,經本組通知仍未改善者,得註銷其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
5.患有或疑似患有COVID-19或其它法定傳染病,本組得拒絕其入學及上課。
6.如遇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停課標準依據當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之台北市停課公告,不另行補課
7.辦理退費時須繳附學費收據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學員本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退費申請書,辦理時程約需三至四週工作天。
8.報名前請詳閱簡章內容,完成報名即表示同意遵守簡章所列規定。
本簡章內容若有未列舉事宜,得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本組保留隨時修改之權利,並公告於本組網站,恕不另行通知。
備註
1.本班為套裝課程,課程一旦選定,不論必修或選修課程均無法申請單科退選及單科退費。
2.學分班不得辦理延期就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之9成。
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1/3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之半數。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1/3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本班第1學期至110年4月8日達全期1/3。
(退費收件截止日適逢4/2-4/7兒童清明連假、校慶運動會補假,故順延至4/8截止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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