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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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英語:Secretary for Justice,縮寫作 SJ),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位司長級官員之一,主管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專門負責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檢控,並負有對香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等;亦兼任: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當然委員、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撲滅罪行委員會副主席。

香港律政司之職能,如外國之檢察機關,司長亦等同檢察總長一樣。

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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