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7-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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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停車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八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機械停車設備,除汽車用昇降機及旋轉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營建目 第7條 機械停車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八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機械停車設備,除汽車用昇降機及旋轉臺外,由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同條其餘各款機械停車設備及汽車用昇降機、旋轉臺由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檢查員辦理檢查。

機械停車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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