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大專校院及行政機關與跨區服務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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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數一千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得置教官基本員額二人。

2.學生數一千六百零一人至五千六百人之學校,每八百人得增置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大專校院及行政機關與跨區服務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103年09月22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04月11日 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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