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原則之理論與實務-臺灣法制發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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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公平、自由之秩序上追求其最佳之個體利益,即同時創造國家社會最佳之整體利益。

臺灣近四十餘年來之市場經濟發展,與契約自由制度密不可分。

民法規定雖有不明,甚或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私法自治原則之理論與實務-臺灣法制發展之情形 編著譯者: 詹森林 出版日期: 1993.06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2卷第2期/355-379頁 頁  數: 25 點閱次數: 3271 下載點數: 100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意思表示;最高限額抵押;法律行為;誠實信用原則 中文摘要: 法律上之私法自治原則與經濟學上之自由經濟思想密切相關。

在經濟學上,有著名之「看不見之手」原則。

依據是項原則,個人係其私益之最佳追求者,故在私人經濟生活領域內,國家應儘量減少干預,而委諸個人自行決定。

個人在公平、自由之秩序上追求其最佳之個體利益,即同時創造國家社會最佳之整體利益。

臺灣近四十餘年來之市場經濟發展,與契約自由制度密不可分。

民法規定雖有不明,甚或不備,但藉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仍可適當規律當事人間之權義關係。

由臺灣法制發展情形觀察,吾人可知,法院裁判功能之發揮,對於私法自治原則之實踐,實有重大關聯。

目  次: 壹、私法自治原則之基本理論貳、私法自治原則之立法化參、意思表示、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肆、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一、概說二、契約自由之功能三、締約強制四、定型化約款與契約自由伍、臺灣之市場經濟發展與契約自由一、信託讓與擔保二、最高限額抵押三、合會四、房屋之委建、合建五、其他陸、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20、21條(36.01.01版) 民法第71條(74.06.03版) 所得稅法第2條(82.02.05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655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民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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