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 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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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人;數人共同檢舉同一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檢舉之先後順序,以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訂定「臺南市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2.06.18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20525783A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旨: 訂定「臺南市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臺南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於檢舉人檢舉前,已查知違          規行為人。

       二、檢舉人為執行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職務之          公務員。

第 三 條  檢舉案件經依動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二項、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九款規定處罰鍰      者,按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發給檢舉人獎金,每人每年以新      臺幣五萬元為限。

第 四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僅獎      勵最先檢舉人;數人共同檢舉同一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發之      獎金平均分配之。

檢舉之先後順序,以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以下簡稱動保處)之受理時間為準。

             檢舉案件經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法按次處罰      者,其獎金以第一次實收罰鍰為計算基礎。

第 五 條   發現違反動保法之行為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      適當之方法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或其他證據,      註明違法時間及地點,向動保處檢舉;未具體敘明違規案件之      具體事實或證據資料不全者,得不予受理。

第 六 條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字號;匿名      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及身分證字號者,不發給獎金。

       動保處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      分之相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露。

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      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檢舉獎金由動保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動保處核發檢舉獎金,每半年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      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以供查核。

第 九 條   檢舉人應自領取獎金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動保處      領取,逾期視同放棄,不再發給。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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