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公告-電梯管理人管理須知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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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期到期前60 天即可委託保養廠商申請檢查。

2、未申領使用許可證者,主管機關將會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停止其設備使用,並可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電梯管理人管理須知 返回 ::: 現在位置 首頁 >公告訊息 >都發公告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一、按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規定,業明定設備管理人應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維護保養,並應定期申請安全檢查取得使用許可證,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95條之2規定裁處,先予敘明。

二、電梯管理人管理須知,重點說明如下:(一)管理人對廠商保養時應注意事項:1、請核對來保養之技術人員是否領有合格專業證照,保養員本人與證照是否吻合。

2、保養廠商如派2人以上同時保養,保養簽單上需由有證照人員簽章,助理人員不可代替簽章。

3、主動詢問廠商年度保養計畫,關切是否確實保養,並在保養單上簽名。

(二)管理人對年度安全檢查時應注意之小常識:1、有效期到期前60天即可委託保養廠商申請檢查。

2、未申領使用許可證者,主管機關將會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停止其設備使用,並可處新台幣3,000~15,000元之罰緩,得連續處罰。

3、請核對檢查員之證照是否與本人吻合,並在檢查表上簽名。

檔案下載(或附件) 電梯管理人管理須知.pdf pdf 658KB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生活資訊,都市發展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發布日期: 2019-02-15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點閱次數: 3519 至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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