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員-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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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術語 英文:於美國,裁判為umpire 日文:審判 棒球規則:第9章為裁判法 說明:   裁判員為運動比賽的第三公證人,如籃球比賽分為二人或三人裁判制,十一人制足球賽為三人裁判制等。

於棒球運動中,裁判員依棒球規則9.01,被定義為「根據本規則主持比賽,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秩序之責任者。

」裁判員依照執法位置,可分為:主審、一壘審、二壘審、三壘審、左線審、右線審。

  一般正規比賽分為四人裁判制與六人裁判制兩種,前者較之後者減少左線審與右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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