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法檢(二)字第2839 號 - 法務部-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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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之六個月告訴期間,係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 ... 因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期間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律問題 PDF 友善列印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2839號 座談日期: 民國85年00月00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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