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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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辦理招生,除接受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委辦之班次外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計畫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87年05月12日 修正日期: 民國9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90185110C號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附件一(校名)辦理○○○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開班計畫表﹝一式二份﹞.DOC附件二(單位名稱) 辦理 年度(班別名稱)班實施計畫.DOC附件三﹝校名﹞○○○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辦理情形彙整表.DOC附件四.doc附件五.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教師多元進修管道,加強教師教育專     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之教學知能,並作為規範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以下簡稱教師在職進修)學     分班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在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階段、類科別及現有各系、所學術相關領域內規劃。

三、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招生計畫及各項證明書均應冠以「教師     在職進修學分班」字樣。

四、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本校    專任教師授課為原則。

五、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足供教學之圖書、儀     器及設備。

六、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招生對象: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在       職專任教師。

(二)具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       師。

    由本部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得另定招生     對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辦理招生,除接受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委辦之班次外,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八、各校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學分班次招生人數,     每班以不超過五十人為原則。

九、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修讀學分及開班限制如下:  (一)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或每一暑假至多以修讀十五學分為原      則;碩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或每一暑假至多以修讀十學分為      原則;博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或每一暑期至多以修讀六學分      為原則。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其課程規劃應依本部核      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專門科目一覽表辦理,並研訂整體計畫。

 (三)每一學分至少須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密集授課或與其他推廣育      教育班次併班等方式進行,以維持開班品質;實習或實驗課程,學      分之計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自定之。

 (四)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招生對象、成績      考核及學分授與等相關規定。

 (五)有關修讀學分之採認與抵免相關事宜,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各校      學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十、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     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原則。

十一、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上課地點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

校外教學場地       以洽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檢查合格場地為原       則,並應檢附借用協議書報本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建       管、消防與衛生檢查合格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本部核准。

十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       則,經費之收支,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十三、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次應於開班一個月前將開       設班次名稱、招生對象、招考方式、上課時間、上課地點及收費標       準登錄於學校網站,供各界查詢。

十四、各校研提開班計畫與報本部核定及備查程序如下: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擬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      程科目及學分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各班次      開班計畫表(如附件一)後,研提各班次開班計畫表及相關課程計      畫(如附件二),依下列期程報本部核定:    1、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開設之班次,應於前一年九月一日至        九月三十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開設之班次,應於當年三月一日        至三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由本部協調開設之專案需求班別,不受前二目申請期程規定之限        制。

   4、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該學年度辦理        學分班實際開班情形(如附件三)、成果報告(含各班次名稱、        參加學員名冊、各班次活動過程、具體效益及相關成果資料)、        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意見調查表(如附件四)及意見調查彙整表        (如附件五)報本部備查。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非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      程科目及學分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各班次      開班計畫表,妥存審查紀錄,留校備查,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      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學分班實際開班情形、成果報告、教師在職      進修學分班意見調查表及意見調查彙整表報本部備查。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前二款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檢附鄰近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主管之學校教師進修意願調查、進修需      求人數及評估情形等相關資料。

十五、本部得視需要訪視各校辦理情形,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       改善,仍未改善者,應提請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該       班次停招一年或停辦。

十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以年度事前報本部核定者始得採       認;其其申請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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