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資院「榮譽學生」五年取得學士暨碩士學位實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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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資訊學院「榮譽學生」五年取得學士暨碩士學位實施原則 95年10月3日院務會報通過 一、 本校學士班學生入學後,修業滿六學期,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其他辦法 電資院「榮譽學生」五年取得學士暨碩士學位實施原則 電機資訊學院「榮譽學生」五年取得學士暨碩士學位實施原則 95年10月3日院務會報通過 一、 本校學士班學生入學後,修業滿六學期,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三十者,得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院各系(所)申請成為該系(所)之「榮譽學生」,依其規定於五年內取得學士暨碩士學位。

每位學生限申請一系(所)。

二、 各系(所)「榮譽學生」甄選方式得比照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規定辦理,惟錄取人數不超過該系(所)當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百分之三十。

三、 各系(所)「榮譽學生」在該系(所)協助下,仍需通過該系(所)之碩士班甄試,並依本校規定修讀學碩士雙學位。

四、 各系(所)應積極輔導學生規劃選課,安排指導教授,使優秀「榮譽學生」得以順利於五年內取得學碩士雙學位。

五、 各系(所)得訂定獎勵辦法,積極鼓勵本校優秀學生申請成為「榮譽學生」。

六、 「榮譽學生」得申請回復一般學生身份,依規定取得學士或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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