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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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0-01-2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41 號令修正公布第135、136 條條文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0-01-2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41號令修正公布第135、136條條文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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