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條第1.2項之討論是在罪責階層討論的嗎?還是在罪責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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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二項規範不純正身分犯的刑罰加減事由,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的刑責,在S的後面可以寫"由於行為人無特定關係,依據31 第二項規定課以通常之刑。

例如甲乙 ... 文要密察,心要洪放。

心大百物皆通,心小則百物皆病。

合內外,平若發現有您的著作而不願在此分享,請見諒並留言與來信告知,將為您處理~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302190928刑法第31條第1.2項之討論是在罪責階層討論的嗎?還是在罪責後討論呢?刑法總則@刑法第31條第1.2項之討論是在罪責階層討論的嗎?還是在罪責後討論呢 @考點很少的時候,犯罪類型中一定會有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抓住這個要領,對於多數行為人(共犯或共同正犯)的題目,就可以使用刑法第31條第一項(擬制正犯或擬制共犯)或第31條第二項: 31第一項是純正身分犯之擬制正犯與擬制共犯: 擬制正犯有爭議,所以一開始擬制正犯的爭議寫出來就可以確定考點,若採實務我認為必須以共同正犯的要件來寫,因此在T的行為主體可以寫實務或學說爭議,再寫採哪一說,若採實務,再補上刑法第28條的要件(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決意、共同實行犯罪行為); 若採學說則純正身分犯只能由有特定身分或資格之人始能成立該犯罪,因此立法錯誤,不用去討論第28條的要件。

31第一項後段的擬制共犯,必須在T先寫教唆或幫助犯的構成要件,事實涵涉,再寫由於正犯屬於純正身分犯,在此情形依據刑31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屬於擬制共犯,以區別擬制共犯與一般共犯有所不同。

31第二項規範不純正身分犯的刑罰加減事由,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的刑責,在S的後面可以寫"由於行為人無特定關係,依據31第二項規定課以通常之刑。

例如甲乙共同殺甲的父親丙,甲是273,乙因為不具備特定關係,課以通常之刑。

要點: 31第一項a共同實行(共犯)、b教唆或幫助者在T討論         31第二項規範之其無特定關係之人在S"之後"討論 若是擬制共犯還想寫刑責,就可在S後面寫教唆犯依據刑法第29條規定"不得減刑",惟依據刑31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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