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民主黨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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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黨以推動台灣經濟、社會、政治之改革,實現自由、平等、團結之社會民主理想國為宗旨。
第四條本黨之任務如下: 一、透過組織發展、理念宣傳、政策研究、支援工會與 ...
社會民主黨組織章程公元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全國黨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黨名稱為「社會民主黨」(英譯SocialDemocraticParty)。
以下簡稱本黨。
第二條本黨標章為多彩玫瑰。
玫瑰象徵本黨所追求之社會民主理想和幸福平等生活,多彩象徵本黨所追求之多元民主和尊重少數社會。
第三條本黨以推動台灣經濟、社會、政治之改革,實現自由、平等、團結之社會民主理想國為宗旨。
第四條本黨之任務如下:一、透過組織發展、理念宣傳、政策研究、支援工會與社會運動、參與公職選舉、政黨合作等手段,落實社會民主的政治主張。
二、促進國內外社會民主政治團體之交流與合作。
三、推動其他有利於社會民主政治主張發展之事項。
第五條本黨之組織區域為全國。
本黨之黨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黨員第六條凡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宗旨,志願服膺本黨組織章程之規定,得申請為本黨黨員。
本黨成立大會之發起人,自成立大會日起自動成為本黨黨員。
黨員入黨及黨費繳納辦法由全國委員會另訂之。
第七條本黨黨員不得具其他政黨黨籍,擁有他黨黨籍者,應於入黨申請案通過後一年內公開聲明放棄該黨黨籍或退出本黨,惟經本黨決議參加之政黨參政聯盟不在此限。
第八條黨員之義務如下:一、遵守本黨章程,服從本黨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宗旨,爭取民眾之支持。
三、參與組織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五、繳納黨費。
本黨黨費得以「黨務參與時數」計算折抵。
連續兩年未繳黨費者,視同自動退黨。
第九條黨員之權利如下:一、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援之權利。
四、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對本黨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六、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十條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本黨全國委員會聲明退黨。
曾經退黨或經本黨除名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本黨全國委員會核准。
第三章組織第十一條本黨之組織運作,採取民主方式:一、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二、全國委員、評議委員、各級秘書處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三、全國委員、評議委員、區部執行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生,以無記名方法投票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本黨以全國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全國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
本黨得設地方區部。
本黨得於各級議會設議會黨團。
區部及議會黨團之設立辦法另訂之。
本黨黨員超過三百人時,應設立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替全國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意思機關。
第四章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第十三條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年由全國委員會召集一次。
必要時經全國委員會決議、全國五個以上區部執行委員會之書面提議、或全體黨員(代表)五分之一連署,全國委員會應召集臨時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規模在五十人至三百五十人之間,成員應考量多元性,其組成、設立及選舉辦法由全國委員會另訂之,但單一性別在總數中每滿三人應有一人。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表之任期與全國委員會委員任期同。
凡於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已繳交前一年年度黨費之黨員,始具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修訂本黨章程。
二、議定本黨綱領與規章。
三、聽取並檢討全國委員會、評議委員會、各區部執委會、各議會黨團之工作報告。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選舉、罷免全國委員及評議委員。
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就國家重大政策所做之決議文、競選綱領,視為本黨綱領之一部。
第五章全國委員會第十五條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委員會綜理本黨一切事務。
全國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三十一人,候補委員三人,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但單一性別在總數中每滿三人應有一人。
第一屆及第三屆任期一年,其餘屆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全國委員會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為本黨負責人,除第一屆不計入任期外,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出缺時,由全國委員會互推一人為代理召集人,至原召集人任期屆滿為止。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應有半數黨員(代表)之出席始得成會,以委託書出席者不得超過全體黨員(代表)之五分之一。
第十六條全國委員會之職權如下:一、執行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制定本黨內規。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四、編製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重要人事案。
六、提案本黨黨員獎懲案。
七、督導各區部及各議會黨團之黨務。
八、提名參與各級公職選舉之本黨候選人。
第十七條全國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採合議制。
會議記錄應對全體黨員公開。
全國委員會於未開會期間,得因應時效需求,透過網路提案、討論及議決黨務相關事宜,其效力與正式開會同,並應對黨員公開。
全國委員應分擔本黨募款及招募黨員工作。
第十八條全國委員會下設中央秘書處,執行全委會決議、促進本黨發展。
中央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全國委員會召集人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其任期與召集人同。
中央秘書處下得設行政、組織、宣傳、研究等部門,其組織辦法與編制敘薪標準由全國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九條全國委員會得因應政策或工作需求,下設相關委員會。
委員會得聘請黨外人士擔任委員及顧問。
外部委員人數不得超過該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顧問人數不限。
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全國委員會另訂之。
第六章評議委員會第二十條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七人,候補委員一人,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但單一性別在總數中每滿三人應有一人。
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一屆及第三屆任期一年,其餘屆次任期二年,除第一屆不計入任期外,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一、監督全國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
二、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
三、審查本黨之決算。
四、黨員及各級組織獎懲之決定。
第七章區部第二十二條對應直轄市及縣市長選舉區,區內黨員人數超過三十人時,得申請設立區部。
區部設立及組織辦法,由全國委員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各區部對區內之黨務問題,在不違反本黨章程及決策範圍內,有自治自主之決定權。
各區部舉辦跨越該區之活動或出版刊物,應經全國委員會之認可。
第八章紀律及獎懲第二十四條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對本黨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批判,惟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限,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
第二十五條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綱領者,本黨得予以公開譴責、撤銷該決議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
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
警告、公開譴責之處分,應經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同意議決。
停權、除名、撤銷之處分,應經評議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議決。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應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獲本黨提名之候選人,應簽署並遵守「競選與當選承諾公約」。
公約內容由全國委員會另以辦法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有關黨員各級組織之懲罰事項,由全國委員會提案,交送評議委員會裁決。
第九章財務第二十八條本黨經費來源如下:一、黨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本黨民選公職人員部份薪資。
五、本黨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七、由前六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本黨民選公職人員應繳納之薪資比例,應明訂於「競選與當選承諾公約」。
第二十九條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中央秘書處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
第三十條本黨應每年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書表及捐款狀況書表,以昭社會公信。
第十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章程之制定與修改,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後施行。
組織章程附件區部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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