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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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三條規定,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九十 ... 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年度工作考成初核報告中之缺點文字調整為待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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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2月9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管字第09200293781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管字第0972360258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管字第0992360111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管字第10123601615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管字第1022360171號 函修正發布第4點,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字第1031400009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至第7點、第9點、第10點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六,自 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國發會管制考核處發管字第107140194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9點、第10點及第6點附件三 立法總說明 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三條規定,原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明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作業步驟與時程,嗣於九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九十九年二月五日、一零一年 三月二十日、一零二年三月十二日及一零三年二月六日六次進行修正。

茲 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及基於管考簡化、尊重事業主管 機關專業及分層負責等原則,修正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 估指標由各主管機關訂定;另為符合考成工作實際作業需求,刪除有關各 複核小組填送及考核複核分數,並配合修正要點附件文字,爰修正本要點 第三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件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管考簡化、尊重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及分層負責等原則,各事業年 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已改由各主管機關負責訂定。

(修正規定第三 點) 二、年度工作考成初核報告中之缺點文字調整為待改進事項。

(修正規定 第六點附件三) 三、覈實考核內容已含括分數等第,刪除有關分數之規定及附件六複核分 數總表;另修正附件七年度工作考成複核意見表遞移為附件六,並增 列各複核小組成員須針對各事業有無違反當前政策或法令之情形表示 意見。

(修正規定第九點及第十點) 附件下載 附件一-年度工作考成自評報告 附件二-執行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明細表 附件三-工作考成初核報告 附件四-工作考核初核分數彙整表 附件五-年度工作考成初核評分表 附件六-工作考成複核意見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主管機關訂定之 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覈實檢討經營結果,針對經營 績效及缺失切實填具自評報告,格式如附件一,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 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知各複核小組成員。

但中央銀 行部分逕報行政院。

前項所稱複核小組成員係指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以下簡稱本院相關業 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立法理由〕一、配合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十一條之修正,自訂定一百零八年度工 作考成實施要點起,改由主管機關訂定後實施,無須再報行政院核定 ,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調整。

二、其餘未修正。

附件一-年度工作考成自評報告 六、主管機關收到所屬事業提報之自評報告及執行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明細 表後,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四條、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邀 集至少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後,覈實完成初核報告、初核分數彙整 表及初核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三至五,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函送行政院 ,並副知各複核小組成員。

針對事業提列之執行政策項目及其影響金額,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佐 證資料: (一)執行政策任務有關公文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政策任務目標、執行期間、達成情形說明。

(三)初核學者專家之審查意見。

附件三-工作考成初核報告附件四-工作考核初核分數彙整表附件五-年度工作考成初核評分表 九、各複核小組成員收到各國營事業副知之前一年度工作考成自評資料及 各主管機關副知之初核資料後,應依據第七點複核分工辦理複核作業 ,並於四月三十日前將複核結果依附件六之格式,填列有關資料,送 國發會綜合辦理。

〔立法理由〕基於管考簡化及配合實際複核作業,刪除原附件六,並將原附件七遞移為 附件六。

附件六-工作考成複核意見表 十、主管機關及各複核小組成員辦理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初核或複核, 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四條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覈實考核。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年度營業預算執行結果及第二款所稱 年度盈餘,均指稅前金額,並依據審計部歷年審定數及審查意見進行 綜合複評。

前項年度盈餘於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係指每年度提存之保險賠款特別準 備金(不含銀行業營業稅撥入款)。

〔立法理由〕一、考量覈實考核內容已含括分數等第,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各國營事業 之分數等第等之文字。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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