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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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國民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國民中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省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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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
- 2國民教育法
第九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國民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國民中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省主管 ...
- 3「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案系統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 議案名稱,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相關附件, 關係文書(PDF) 關係文書(DOC).
- 4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中小校長若在任期屆滿後一年即可退休,將可延長校長任期至退休日止,可謂國中小校長福利條款 ...
- 5國民教育法第4、9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