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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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國民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國民中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省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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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
- 2「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案系統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 議案名稱,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相關附件, 關係文書(PDF) 關係文書(DOC).
- 3國民教育法第4、9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4國民教育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 ...
- 5國民教育法
第九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國民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國民中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省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