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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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國民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國民中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省主管 ... [首頁][關於本會][教育法規][教學分享][相關網站][網站地圖][力行國小]   [國民教育法] 本站僅以國民小學與幼稚教育之相關法規為主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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