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地方是中華民國曾設置的第一級行政區劃單位,由行政院直轄,僅設於外蒙古和西藏,上述兩地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實行高度自治。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一直未能對外蒙古實行完全的統治權,後徹底喪失主權;對西藏則尚能有限施行主權。

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政府承認蒙古地方獨立,雙方政府並於2002年互設辦事處。

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