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介紹 - 維新国際専利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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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有三種類型,分別為:發明、植物及設計。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下稱USPTO)係美國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專責機關,申請人 ... 首頁 首頁 IP情報 專利 「專利是什麼?—專利問與答」 台灣專利介紹 日本專利介紹 中國大陸專利介紹 美國專利介紹 歐洲專利介紹 台灣及國外新型專利介紹及可申請新型專利之國家 東協及東南亞專利制度介紹   美國專利介紹 撰文者:維新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專利部 美國專利有三種類型,分別為:發明、植物及設計。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下稱USPTO)係美國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專責機關,申請人如欲申請美國專利,需透過美國專利師向美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

1.美國專利類型 由於美國專利分為三種,申請前必須先針對專利內容的特徵、申請目的來選擇適當的申請類型。 發明專利 (UtilityPatent) 植物專利 (PlantPatent) 設計專利 (DesignPatent) 保護對象 發明或發現新穎實用之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或新穎實用之改良者 發明或發現和利用無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獨特而新穎的植物品種包括培植出的變形芽、變體、雜交及新發現的種子苗者 創作出針對製造品的新穎、獨創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者 實體審查 自動實體審查 自動實體審查 自動實體審查 權利期限 申請日起20年 申請日起20年 公告日起15年 (申請日在2015年5月13日之前的為14年) 國際優先權 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 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 最早優先權日起6個月內 年費 核准後領證日起第3.5年、第7.5年及第11.5年須繳納維護費 核准後繳納領證規費後,不須繼續繳納年費或維護費 核准後繳納領證規費後,不須繼續繳納年費或維護費 其他 可申請「臨時申請案」 可申請「臨時申請案」   •發明 發明或發現新穎實用之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或新穎實用之改良者。

•植物 凡發明或發現,並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任何具區別性且新穎之植物品種的發明人(或發明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由美國政府核准授予該發明人植物專利,惟該植物新品種不包含以塊莖繁殖的植物、或於非栽培環境(uncultivatedstate)下發現的植物。

發明人獲得植物專利後,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專有排除他人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販賣、或使用該植物之權利。

適用此項保護之植物限於: -須為一有生命之植物有機體,其性狀(characteristics)由單一或若干基因組合或基因型(genotype)所表現,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但不能以「製做」或「製造」方式取得。

-包含植物之突變芽(sport)、突變種、雜交種及基因改造種(transformedplants);變種和突變種可能是自發或誘變產生;雜交種可能是天然的,或從育種計劃或來源體細胞(somaticinsource)產生。

植物突變種雖可能是自然產生,但必須於栽培場(cultivatedarea)發現,才符合授予植物專利的要件。

-藻類及大型真菌視為植物,細菌則否。

•設計 設計,係透過視覺訴求具體實施或應用於製品上的裝飾特徵所構成。

由於設計乃表現在物品的外觀上,故設計專利申請標的得為物品之外觀構成或形狀、或應用於物品上的表面裝飾、或物品之外觀構成及其表面裝飾之組合。

物品的表面裝飾設計不能脫離物品而單獨存在,而表面裝飾設計的圖樣必須是清楚明確的,且可應用於製品之上。

  2.各類專利之審查流程及審查所需時間(自申請日起算) 發明專利、植物專利審查流程-早期公開、自動實質審查制: -早期公開:自發明或植物專利提出申請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不論其是否已被核准,均將該發明內容刊登於發明公開公報。

-自動實質審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對於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植物專利申請案,自動對其是否符合新穎性、非顯著性、實用性、單一性等專利要件進行實質審查。

經實質審查未發現有不合專利要件的情形時,該發明或植物專利即可被核准。

-審查時間:約12-18個月作出審查決定。

設計專利審查流程-自動實質審查制: -自動實質審查:設計專利提出申請後,USPTO自動對其進行形式要件以及新穎性、創作性等專利要件之實質審查。

經實質審查未發現有不合專利要件的情形時,該設計專利即可被核准。

-審查時間:設計專利提出申請後,USPTO約10-16個月作出審查決定。

    3.美國專利申請流程圖     4.美國發明專利各階段之介紹: 一、申請 美國於2013/03/16起開始實施先發明申請主義(First-inventortofile)。

實質上等於「先申請主義」,僅有在先發明人能夠證明自己的專利,在尚未提出申請前,被他人以不法手段公開或搶先提出申請,發明人才可提出主張為該專利的權利人(derivationproceeding,申請人調查程序)。

美國發明專利申請人於申請時申請必備資訊及文件如下: (1)申請人之國籍、姓名、地址。

(2)宣誓書(oath)/聲明書(declaration)及委任狀(POA)。

(3)讓渡書(assignment)(若發明人將權利讓渡他人或公司)。

(4)發明: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

 設計:圖式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5)優先權資訊及文件(主張優先權者)。

(6)資訊揭露聲明書(InformationDisclosureStatement,簡稱IDS) (7)其他所需文件(如生物材料寄存文件) 二、申請臨時申請案與否 發明人可以較簡便的申請文件提交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application)申請及先取得美國申請日,並在懸決期(pendencyperiod)的十二個月內提出對應之「非臨時申請案(non-provisionalapplication,即正式申請案)」。

申請人可透過此快速和申請成本較低的方式取得較早申請日,並有12個月時間評估其發明的商業潛力,且享有延後專利權期限到期日之效果。

如申請人未在限期內提出非臨時申請案,則視同放棄專利申請。

三、實體審查 USPTO的專利審查員將會進行專利檢索,以檢索與申請案相關之先前技術(priorart)。

於大多數的申請案中,審查員會發出至少一次的「審查意見通知(OfficeAction)」,告知該專利不符合專利要件之理由及不准予專利的請求項。

申請人通常會在申請後1到3年收到第一封審查意見通知(FirstActionontheMerits,FAOM)。

申請人應針對審查意見通知,回應審查員的意見,及/或根據意見修改請求項,以確保申請案符合所有可專利性的要件。

如審查員誤解了申請案之技術內容,申請人亦可在此時解釋或澄清相關部分。

審查過程當中,審查員或會發出數份審查意見(Non-finalAction),如審查員在申請人數次回應後仍認為申請案不符合專利要件,審查員將會發出「最終審查意見(FinalOfficeAction)」,申請人不能再修改專利範圍,僅能根據審查員的意見修改,如刪除不予專利之請求項等。

四、收到核駁通知的對應 在提交最終答辯後,若專利仍有不得專利之事由,申請人將收到核駁通知。

申請人亦可考慮要求延續審查申請(RequestforContinuedExamination,簡稱RCE)、向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atentTrialandAppealBoard,簡稱PTAB)提起訴願、提出部分延續案或分割案(continuation-in-part,ordivisionalapplication)等方式,讓專利(或其中一部分)得以繼續審查或有獲得專利權之機會。

五、核准審定(Allowance) 如申請人能成功克服審查意見,審查員會發出「核准通知書(NoticeofAllowance)」,有時核准通知書會要求申請人須先作出修正(例如提供正確的圖式及聲明書),才會正式准予專利;而正改部分通常係為符合形式上的要求,而非實質上(substantive)的要求(即無關可專利性的修改)。

六、獲准註冊及核發專利證書(Issuance) 申請人在修改相關文件及繳納註冊及公告費用後,USPTO會核發專利證書,並給予專利號碼。

USPTO會將專利申請公告於每星期二發行的專利網絡公報(OfficialGazetteofthe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告知該專利已獲准註冊。

七、專利權維護(Maintenance) 美國專利權期間為申請日後20年。

專利權人應定期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權有效;專利權人應於獲准註冊後的第3.5年、第7.5年及第11.5年繳納維護費用,以避免產生額外的官方規費。

  5.美國專利規費制度 美國採取三軌規費制:官方專利申請規費、領證費、專利維持費等均根據申請人的企業規模收費,屬於「小規模個體」及「微規模個體」的申請人可享優惠。

•一般申請人 —需繳納官方之常規規費(Regularundiscountedpatentfees) •「小規模個體」(smallentity,又稱小實體或小個體) —自然人、含子公司員工總人數少於500人的公司或法人、非營利法人團體、研究機構、學校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規費減半繳納(5折優惠)。

•「微規模個體」(microentity,又稱微實體或微個體)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者,規費可減免75%(25折優惠)。

-符合小規模個體資格 -發明人及申請人未有超過4件美國專利申請案 -發明人及申請人過去一年收入未超過美國入息中位數之三倍 -發明人及申請人沒有義務將本申請案或專利權移轉、讓與、授權等予不符合上述入息要求之個體 如對以上資訊或國際專利商標申請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致電02-2508-2466或電郵至[email protected]洽詢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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