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成人基本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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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辦理成人基本教育活動單位為以本市國民中、小學或依法登記之民間團體為辦理單位,並得與有關機構及單位共同辦理。

四、辦理方式如下:. (一)每班招生十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成人基本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3月14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社字第100001335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成人基本教育活動實施要點.doc附件一.doc附件二.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成人基本教育活動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成人基本教育活動目的如下:(一)培養失學國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具有聽、說、讀、寫、算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

(二)增進失學國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之語文溝通能力,擴展人際關係,融入現代社會環境,提升生活品質。

三、負責辦理成人基本教育活動單位為以本市國民中、小學或依法登記之民間團體為辦理單位,並得與有關機構及單位共同辦理。

四、辦理方式如下:(一)每班招生十五人至二十人。

但山地及偏遠地區得視實際狀況減至十二人,三十五人以上可增設一班。

(二)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分初級班、中級班及高級班三種;每期每班研習二個月至三個月,每週授課六節至九節。

每期每班授課七十二節,每節四十分鐘。

(三)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教師應具教師資格或大學畢業以上之學歷。

五、研習成人基本教育活動之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不識字或未具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國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

六、研習地點為應適合失學國民就近學習,於辦理單位場地、研習對象聚集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七、教材內容:教材以識字為主,各授課教師得依據學生學習需求及地區特性自編教材。

其內容可融入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學習領域,俾提升成人生活適應能力。

八、結業與轉銜輔導:(一)研習學員累計參加三期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

(二)取得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者,具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初級部結業程度,應由各辦理單位積極輔導銜接就學國民小學補習學校高級部,或利用其他終身學習機會繼續學習。

(三)已取得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因故無法就讀國小補校,得由學校向本局申請辦理學力鑑定考試,考試通過者,相當於國小畢業程度。

九、經費補助:(一)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補助新臺幣四百元,講義資料費(含教材教具費)每期每班補助新臺幣五千元,雜支費每期每班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總計每期每班補助新臺幣三萬八千八百元。

(二)辦理單位宜結合民間力量,洽請其提供資源配合辦理。

十、輔導與獎勵:(一)辦理單位應彙整結業學員名冊,據以辦理教育程度通報作業,本局並列入辦理單位績效。

(二)辦理單位應輔導研習學員參加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三)本局得定期及不定期進行訪視輔導,經評鑑辦理績優之單位,依規定辦理敘獎。

(四)每期每班擔任授課之教師(限一人),授權各校依權責惠予嘉獎乙次之獎勵。

十一、辦理單位應加強宣導,鼓勵失學國民踴躍報名參加。

十二、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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