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輔助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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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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