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訂定司法官考試規則及修正律師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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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試:應試科目2科,合計600分 · 2.第二試:應試科目5科,合計1000分,其中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憲法與行政法200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商事法(包括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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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訂定司法官考試規則及修正律師考試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20)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訂定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回應社會各界對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革的期待,乃結合產、官、學界代表進行制度興革研究,並於本(98)年5月14日考試院第11屆第35次會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方案。
為落實前揭改進方案內容,於是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並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新制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將自100年起實施,其重點如下: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一)分為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採筆試,第三試為口試。
(二)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1.第一試:應試科目2科,合計600分(1)綜合法學(一)300分(其中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300分(其中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2.第二試:應試科目5科,合計1000分,其中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憲法與行政法200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商事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200分、國文100分。
3.第三試:口試成績為100分。
4.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錄取(及格)標準: 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一)分為二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採筆試。
(二)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1.應試科目及各科配分與司法官考試同。
2.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以第二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三)錄取(及格)標準: 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皆為全程到考人數33%,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上版日期:98-08-20 發布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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