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境展覽文物-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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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境展覽文物,原稱禁止出國(境)展覽文物,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參加展覽的珍貴文物,其涵蓋的內容隨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幾次修訂有所變化。

根據上述法規,所有禁止出境展覽文物均為國家一級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最初於1982年11月19日頒布,第六章《文物出境》中對文物出境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1]該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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