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家庭服務-經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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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長期之生活費用補助 一、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二、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申請人(兒童之父母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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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服務
業務聯絡窗口 請洽各項補助承辦單位 傳真號碼 02-27206503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69~6971 電子信箱 意見信箱 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洽辦單位 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服務內容說明 社會局的經濟補助分為長期生活補助與短期生活補助兩種,另外還有民間機構的經濟補助資源: 壹、緊急事故發生時的短期生活補助 一、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補助 洽辦單位─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或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婦女股1999轉6969~71 二、急難救助 申請資格: 1.本市負家庭主要生計之市民因失業、失蹤、患病、死亡、服刑、重大災害或其他原因致生活陷於困難。
2.非設籍本市市民流落本市,缺失車資返鄉,或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
洽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會局社會救助科1999轉1609~13。
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因父母死亡、失蹤、離婚出走、服刑患病或遭逢重大事故致生活困難之未滿18歲兒童或少年,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者,給予短期生活補助,補助以六個月為原則。
洽辦單位-本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各少年服務中心、各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1999轉6972~74。
貳、長期之生活費用補助 一、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二、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申請人(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1.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3.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
(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童每月2,500元。
4.符合前三款資格之一,且為第三名以上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新臺幣一千元。
5.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註1:前項第五款所稱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註2:「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三、臺北市育兒津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申請人(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1.照顧五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滿一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2.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3.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但仍須有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之事實)補助金額:每人(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參、民間機構之協助 如果您仍有長/短期經濟困難,前述補助仍不足以協助您,您可以尋求民間機構之協助: 台北南區家扶中心02-27362085 台北北區家扶中心02-28370576 慈濟基金會台北分會02-27760111 法鼓山慈善基金會02-28939966 服務對象 臺北市單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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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110-05-2716:59 資料檢視:110-05-2716:59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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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4-15 瀏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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