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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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轄區(常通稱為區或行政區)是指建制市轄域之下設置的行政區劃單位。

區為直轄市及市下轄的行政區劃,層級與縣以下的鄉、鎮、縣轄市相同。

與鄉、鎮、縣轄市一樣,皆以公所(即:區公所)為行政辦事機關,首長稱為區長。

區之下轄里,里之下轄鄰。

「區」還可細分為「一般的區」、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一般的區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區長係由市長派任,屬常任文官,也不設民意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為地方自治團體,可民選區長與設置民意機關(區民代表會)[1]。

目前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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