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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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 目前線上:2138人,瀏覽人次:70292107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7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交 通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本會置委員八人,由本府就具下列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之。

其中學者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一、具有行車事故鑑定相關領域之技術證照者,或專業技術及能力足被 公眾信賴之專家,且為非相關主管機關(含交通執法、交通管理、 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之現職人員。

二、具法學、汽車工程、交通工程、交通管理、消費者保護等素養之學 者專家。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之,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一次。

第五條本會每週召開委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其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為之,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及 邀請有關機關或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第六條本會置秘書、技士、組員、技佐、助理員。

第七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八條本會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編制表 第十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

乙表由本會擬訂,報請交通局核定 ;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交通局備查。

第十二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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