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簡章 - 考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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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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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覽
就業考試
證照考試
升學考試
檢定考試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12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考試日期:112年7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參、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具學士學位者)註:報考「技術類」限相關科系畢業,請參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肆、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高考三級類科設有113類科,主要分為「行政類」及「技術類」,每年視用人機關需求設置。
一、共同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專業科目六科。
※詳細應試科目,請參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
伍、暫定需用名額: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以正式公告為準。
※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
陸、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報名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或: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一)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請於期限內繳費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未完成繳費者,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二)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請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以掛號郵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二、報名費:(一)收費標準:1.筆試:新臺幣1,400元整。
2.口試:第一試筆試錄取,考選部將另函通知繳交第二試口試報名費新臺幣800元整。
3.報名費優待:後備軍人、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
(二)繳款方式:1.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可使用網路信用卡/WebATM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規定時間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ATM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繳款完成後,網路報名無紙化應考人收執聯自行留存即可。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三、應考人應繳表件(僅「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應考人適用)(一)報名履歷表一張:請確實選填各欄,將新式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光面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另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報考類科、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一張:僅供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報名時填寫。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詳見正式簡章)1.一般應考人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勿繳驗正本),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2.應屆畢業生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1)請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憑審查。
(2)畢業(學位)證書繳驗期限: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規定日期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其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四、郵寄報名表件:(僅「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應考人適用)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後,均應下載報名書表,以白色A4紙單面列印報名表件,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B4大型標準信封,並詳細核對履歷表各欄位及應繳證明文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再按1.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2.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書(僅應屆畢業生繳交)→3.應考資格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報名費優待證明文件影本等)之順序,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妥後,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平放入B4信封,於規定日期(郵戳日期)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柒、考試方式:
一、以筆試方式行之。
(特殊類科考試方式,請參見正式簡章。
)
二、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二)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三)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四)「國文」科作文、公文與測驗之配分比重為「作文」占60%、「公文」占20%、「測驗」占20%。
(五)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計50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各15題,每題2分),英文占40%(20題,每題2分),考試時間1小時。
(六)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完成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並已公告實施。
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選項內,請自行上網參閱。
另部分法規性質科目因科目名稱已界定考試範圍、或因應試科目名稱修正、或語文科及採實地測驗之應試科目因科目性質特殊,未建置命題大綱。
捌、考試地點:分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13考區舉行。
(應考人請慎重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場證下載」以空白紙張列印,並攜帶應試。
註:特殊類科考試地點,請參見正式簡章。
玖、成績計算:一、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2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80%。
二、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一)「技藝類科」筆試占總成績60%,實地測驗占40%,其餘類科,其筆試占總成績80%,實地測驗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二)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筆試占總成績80%,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50分,或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四、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拾、訓練與分發:一、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依序分發任用。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二、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拾壹、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一、分發單位:通過高等考試者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分發至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等機關服務,從事職系說明書、職務說明書、職等標準所規定之工作。
二、工作性質:請參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分發單位及工作性質」。
拾貳、任用與俸級: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核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規定數額為基準,摘錄彙整如下: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備註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25,180元
19,480元
44,660元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26,210元
21,420元
47,630元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三、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公務人員相關福利制度,請參閱「公務人員福利制度表」。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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