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主修.輔系與轉系生替代科目說明 - 台大經濟- 國立臺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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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民法概要, 民法總則(4), 可替代,可 ... 雙主修生修畢經濟系系定必修與系定選修科目即可取得雙主修學位,共計6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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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主修.輔系與轉系生替代科目說明
*108學年起部分課程名稱異動如下:
原課程名稱
對應(替代)課程名稱
微積分乙上(3,0)+微積分乙下(0,3)
微積分1(2,0)+微積分2(2,0)+微積分3(0,2)
經濟學原理與實習上(4,0)
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4,0)
經濟學原理與實習下(0,4)
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0,4)
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上(4,0)
統計學暨實習(4,0)
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下(0,4)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0,4)
經濟學一(3,0)
個體經濟學原理(3,0)
經濟學二(0,3)
總體經濟學原理(0,3)
輔系替代科目一覽表
科目
外系科目
替代科目
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109學年起適用)
*108學年度之前: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1.個體經濟學原理& 總體經濟學原理(109學年度起適用)
*108學年度之前: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課號為ECON開頭)
1.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2學分,以補足學分
(不含會計學甲.商事法.民法概要乙)
2.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課程(3,3)
2. 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以補足學分(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
(不含會計學甲.商事法.民法概要乙)
統計學暨實習&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
(108學年起適用)
*107學年以前之"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以&替代
102學年度以前核准之輔系生: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3,3)課程(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
其他非「統計學」名稱之統計課程,抵免辦法請洽詢經濟系辦公室
102學年以前核准之輔系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但不含會計學甲.商事法.民法概要乙)8學分替代重修。
103學年度起核准之輔系生: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3,3)相關課程(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計量導論(3,3))。
103學年起核准之輔系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替代重修,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3,3)。
個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限修本系課程)
總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限修本系課程)
*以上所指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為經濟系教師科開課之課程,故不包括:會計學甲、民法概要乙、商事法及微積分乙。
*修畢以上科目即可取得輔系,共計28學分。
*統計學一科係指: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統計學暨實習 &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
雙主修替代科目一覽表
(課程修習標準請依據核准年度:例如106學年核准雙主修者請依據106學年入學之標準)
科目
外系科目
替代科目
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109學年起適用)
*108學年度之前: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1.個體經濟學原理& 總體經濟學原理(109學年度起適用)
*108學年度之前: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課號為ECON開頭)
1.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2學分,以補足學分
2.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課程(3,3)
2. 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以補足學分(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
統計學暨實習&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
(108學年起適用)
*107學年以前之"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以&替代
102學年度以前核准之雙主修生: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3,3)課程(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
其他非「統計學」名稱之統計課程,抵免辦法請洽詢經濟系辦公室
102學年以前核准之雙主修生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替代重修。
103學年度起核准之輔系生: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3,3)相關課程(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計量導論(3,3))。
103學年起核准之雙主修生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替代重修,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3,3)。
微積分乙(或微積分1.2.3(4))
微積分甲(4,4)
可替代,可兼充
會計學甲
會計學原理(3,3)
會計學一(3,3)
可替代,可兼充
(106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民法概要
民法總則(4)
可替代,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商事法)
商事法(3)、商事法與公司法(3)
可替代,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個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不可兼充
(限修本系課程)
總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不可兼充
(限修本系課程)
*統計學一科係指: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統計學暨實習 &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
*雙主修生修畢經濟系系定必修與系定選修科目即可取得雙主修學位,共計66學分。
*數學系&電機系雙輔生之統計學替代課程.pdf
轉系生替代科目一覽表-(下表為轉系之前已修畢之科目替代方式,轉系後一律限修本系開課之課程)
(課程修習標準請依據轉入年級之標準:例如:B05之學生平轉至B05之系級,則依據105學年度入學學生之標準)
科目
轉系前已修畢之外系科目
替代科目
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109學年起適用)
*108學年度之前: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1.個體經濟學原理& 總體經濟學原理(109學年度起適用)
*108學年度之前: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課號為ECON開頭)
1.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2學分,以補足學分
2.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甲(3,3)、經濟學原理(3,3)
2. 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以補足學分(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
統計學暨實習&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
(108學年起適用)
*107學年以前之"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以&替代
*轉系後限修本系開課之統計課程
102學年度以前核准之轉系生:轉系前已修畢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3,3)課程(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
其他非「統計學」名稱之統計課程,抵免辦法請洽詢經濟系辦公室
102學年以前核准之轉系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替代重修。
103學年度起核准之轉系生:轉系前已修畢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3,3)相關課程(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計量導論(3,3))
103學年起核准之轉系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替代重修,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3,3)。
微積分乙(微積分1.2.3(4))
微積分甲(4,4)
可替代
會計學甲
會計學原理(3,3)
會計學一(3,3)
可替代
(106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民法概要
民法總則(4)
可替代,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商事法)
商事法(3)、商事法與公司法(3)
可替代,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個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限修本系課程)
總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限修本系課程)
*轉系生於轉入後除了非經濟系開課之科目,其餘必修之專業科目務必修習本系開課之課程。
*統計學一科係指: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統計學暨實習 &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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