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主修.輔系與轉系生替代科目說明 - 台大經濟- 國立臺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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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民法概要, 民法總則(4), 可替代,可 ... 雙主修生修畢經濟系系定必修與系定選修科目即可取得雙主修學位,共計6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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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統計學」名稱之統計課程,抵免辦法請洽詢經濟系辦公室 102學年以前核准之輔系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但不含會計學甲.商事法.民法概要乙)8學分替代重修。

103學年度起核准之輔系生: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3,3)相關課程(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計量導論(3,3))。

103學年起核准之輔系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替代重修,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3,3)。

個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限修本系課程) 總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限修本系課程) *以上所指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為經濟系教師科開課之課程,故不包括:會計學甲、民法概要乙、商事法及微積分乙。

*修畢以上科目即可取得輔系,共計28學分。

*統計學一科係指: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統計學暨實習 &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   雙主修替代科目一覽表 (課程修習標準請依據核准年度:例如106學年核准雙主修者請依據106學年入學之標準) 科目 外系科目 替代科目 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109學年起適用) *108學年度之前: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1.個體經濟學原理& 總體經濟學原理(109學年度起適用) *108學年度之前: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課號為ECON開頭) 1.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2學分,以補足學分 2.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課程(3,3) 2. 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以補足學分(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 統計學暨實習&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 (108學年起適用) *107學年以前之"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以&替代 102學年度以前核准之雙主修生: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3,3)課程(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

其他非「統計學」名稱之統計課程,抵免辦法請洽詢經濟系辦公室 102學年以前核准之雙主修生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替代重修。

103學年度起核准之輔系生: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3,3)相關課程(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計量導論(3,3))。

103學年起核准之雙主修生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替代重修,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3,3)。

微積分乙(或微積分1.2.3(4)) 微積分甲(4,4) 可替代,可兼充 會計學甲 會計學原理(3,3) 會計學一(3,3) 可替代,可兼充 (106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民法概要 民法總則(4) 可替代,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商事法) 商事法(3)、商事法與公司法(3) 可替代,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個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不可兼充 (限修本系課程) 總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不可兼充 (限修本系課程) *統計學一科係指: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統計學暨實習 &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 *雙主修生修畢經濟系系定必修與系定選修科目即可取得雙主修學位,共計66學分。

*數學系&電機系雙輔生之統計學替代課程.pdf      轉系生替代科目一覽表-(下表為轉系之前已修畢之科目替代方式,轉系後一律限修本系開課之課程) (課程修習標準請依據轉入年級之標準:例如:B05之學生平轉至B05之系級,則依據105學年度入學學生之標準) 科目 轉系前已修畢之外系科目 替代科目 個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總體經濟學原理與實習(109學年起適用) *108學年度之前: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1.個體經濟學原理& 總體經濟學原理(109學年度起適用) *108學年度之前: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課號為ECON開頭) 1.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2學分,以補足學分 2.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甲(3,3)、經濟學原理(3,3) 2. 另須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以補足學分(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 統計學暨實習&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 (108學年起適用) *107學年以前之"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以&替代 *轉系後限修本系開課之統計課程 102學年度以前核准之轉系生:轉系前已修畢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3,3)課程(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

其他非「統計學」名稱之統計課程,抵免辦法請洽詢經濟系辦公室 102學年以前核准之轉系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替代重修。

103學年度起核准之轉系生:轉系前已修畢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3,3)相關課程(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含管理學院財金系之統計學一上&計量導論(3,3)) 103學年起核准之轉系生:得以修習經濟系教師所開課程(課號為ECON開頭之科目)8學分替代重修,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3,3)。

微積分乙(微積分1.2.3(4)) 微積分甲(4,4) 可替代 會計學甲 會計學原理(3,3) 會計學一(3,3) 可替代 (106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民法概要 民法總則(4) 可替代,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商事法) 商事法(3)、商事法與公司法(3) 可替代,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109學年起非必修科目,但可列為系定選修科目) 個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限修本系課程) 總體經濟學 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 不可替代(限修本系課程) *轉系生於轉入後除了非經濟系開課之科目,其餘必修之專業科目務必修習本系開課之課程。

*統計學一科係指:在外系已修過的全學年統計學科目,仍必須修習右欄所列的科目來替代重修一次經濟系開課的「統計學暨實習 & 計量經濟學導論暨實習」,並非以外系統計學科目替代本系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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