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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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課、學分、成績、請假、缺(曠)課及曠(扣)考、轉系、輔系、雙主修、休學、復學、退學、研究生學位考試、修業年限、畢業與授予學位等事宜,悉依本學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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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則
(修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96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及97年6月18
日96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5條至第18條、第20條、第26條至第28條、第37條至第42條、第44條至第46條、第49條至第50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8條、第62條並增列第7條之1、第43條之1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33159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9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及99年1月13日98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0條、第45條、第64條並增列第57條之1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12823號函同意備查
第 一 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入學、轉學、保留入學資格、繳費、註冊、選課、校際選課、出國期間有關學籍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暑期修課、學分、成績、請假、缺(曠)課及曠(扣)考、轉系、輔系、雙主修、休學、復學、退學、研究生學位考試、修業年限、畢業與授予學位等事宜,悉依本學則辦理。
第 二 章
入學、轉學及保留入學資格
第 三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專科學校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並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職人士,經本校二年制在職專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在職專班修讀學士學位。
第
四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校碩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
本校碩士班除招收一般研究生外,得招收在職進修研究生。
在職進修研究生應具備之資格,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訂定之。
第 五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校博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博士學位。
本校博士班除招收一般研究生外,得招收在職進修研究生。
在職進修研究生應具備之條件,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訂定之。
本校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及碩士班研究生成績優異符合規定條件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其作業規定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 六 條 本校得接受具有規定入學資格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入學。
僑生入學,依據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七 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學士學位學程)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外,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所造成之缺額;且招收轉學生後之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凡在大學修滿一學年以上肄業,或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或專科學校、專修科畢業,或具專科畢業同等學力,或空中大學修滿規定學分肄業,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學士班(學士學位學程)相當年級,修讀學士學位。
第七條之一
學
生於肄業期間,取得本校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或國內其他大學校院入學資格者,得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及後取得入學資格之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同時在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及後取得入學資格之系(所、學位學程)註冊入學。
本
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於審核學生前項之申請時,除有與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之修習明顯之衝突,得敘明理由,經系(所)務(學位學程)會議之決議否決外,應予同意。
第 八 條
本校各項招生作業於每學年始業前舉行,其招生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本校各項招生作業之試卷或評分資料等,應自公告錄取名單後妥為保存一年。
第 九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辦理報到及入學手續,其因病或特殊事故,檢同有關文件(疾病證明以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所出具者為限),事先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得延期辦理;未申請延期或延期期滿未辦理報到及入學手續者,除報准保留入學資格之新生外,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十 條
新因應徵召服兵役、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依限入學者,得於該學期開始上課日之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者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年限,除應徵召服兵役者依其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及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依其實際需要外,均為一學年。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以一次為限。
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應於保留入學資格年限屆滿之次學年度,依該學年度新生之入學規定重新入學,未依規定重新入學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轉學生、學校推薦生、各類保送生及甄試錄取之碩、博士班學生均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 十一 條
學生參加入學考試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情節重大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其於校內之各項學歷資格(含學分、學籍)均不採認,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文件;其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繳銷其學位證書,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格。
第 十二 條
學生學籍資料應永久保存。
前項之學籍資料包含學生之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所、學位學程)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學位學程)組、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或退學記錄)、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等。
學生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或護照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明文件所載資料與之不符者,應由學生向該證明文件之發證學校或機關辦理更正。
學生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如有更改,應檢具戶籍謄本或護照及其影本,至教務處辦理學籍資料變更。
第 三 章
繳費、註冊及選課
第 十三 條
學生每學期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未依規定繳納者,以未完成註冊手續論。
新生(轉學生)入學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本校規定之相關文件,未依規定繳交者,以未完成註冊手續論。
具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新生、轉學生或復學生,入(復)學時應申請緩徵及儘後召集等事宜,依學生事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或繳交規定之文件者,應於事前檢具報告及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核准後,延期繳納(交);未經核准延期繳納(交)或經核准延期繳納(交)逾期仍未繳納(交),除報准休學者外,均以未完成註冊手續論。
學雜費延期繳納最長以開始上課後二星期為限。
第 十五 條
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第一至第三學年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並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系(學位學程)主任核可者,得於當學期加選或減選一至二科。
第四學年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應於限期內辦理休學與離校手續,逾期未辦理或其休學期限已屆滿者,以未選課論。
研究生及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限制,由各系(所、學位學程)於其學生修業規則中訂定之。
第 十六 條
學生選課依本校當學期學生選課須知辦理。
選課須知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生選課應按年循序就該系(所、學位學程)規定科目表修習,但經各該系(所、學位學程)同意者,不在此限。
選修非本系(所、學位學程)或較高年級科目,須經任課教師同意。
選修國內外其他大學校院課程,應經雙方學校之同意,其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 十七 條 同一上課時間不得修習二科以上之科目,違者各該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除體育一科外,重覆修習已及格之科目,其學分成績不計,但因轉系(所、學位學程)確需重覆修習,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 十八 條
全學年科目,上學期未修習者,下學期不得修習。
但內容無連續性之科目,經各該系(所、學位學程)主管認定者,不在此限。
全學年科目上學期已修習及格,下學期因故未續修者,其上學期學分照計。
前一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經任課教師及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得續修該科目次學期學分,成績及格者,其次學期學分照計。
第 十九 條 加、退選科目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加選科目而未完成加選手續者,視同未選課,其學分成績不計;退選科目而未完成退選手續者,以未退選論,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四 章學分及成績
第 二十 條
學士班學生除體育、軍訓、公益服務及通識講座外,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其課程架構另訂之。
但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不在此限,其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各學系(學位學程)於學生修業規則另訂之,惟不得少於六十四學分。
前項課程架構,由本校課程委員會研議,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碩
士班研究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八學分;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三十學分(含博士班應修學分在內)。
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均不含學位論文在內。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入(轉)學前已修習之科目與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其為大學畢(肄)業者,抵免學分後並得酌予提高編級。
前項之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科目每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計一學分;科目另設實習或實驗課者得不計學分;計學分之實習或實驗科目,每學分每週應授課一至三小時。
第二十三條 本校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考查分左列各種:
一、平時成績:由任課教師隨時考查之。
二、期中考試:於每學期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期末考試:於每學期期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由任課教師依前條規定評定之,以整數填入學業成績登記表後,依本校學生成績處理作業要點於期末考後二週內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登錄並永久保存。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處理作業要點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
學業成績採用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學士班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研究生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給學分。
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研究生修習學士班科目以七十分為及格;博士班學生修讀碩、學士班科目或教育學程科目之學分及成績,及碩士班學生修讀學士班科目或教育學程科目之學分及成績,均不列入學期及畢業成績計算。
第二十六條
學士班學生修習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未達受退學處分者,得參加暑期班修讀,如其成績及格者,給予同等學分。
暑期班修讀科目及成績記載,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辦理。
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者,其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規定辦理。
學生於肄業期間跨國修讀雙學位者,須依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始得同時在國内、外修讀雙學位。
第二、三、四項之實施辦法及規定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學生學業成績經評定送教務處註冊組後,不得撤回。
其因登記或核算錯誤要求更正時,未涉及改變學生成績及格狀況者,由任課教師以書面敘明理由,經開設課程所屬之系(所、中心)務會議討論通過,送請院長認可及教務長核定後,逕由教務處註冊組辦理更正。
前項更正如涉及改變學生成績及格狀況者,由任課教師以書面敘明理由,經開設課程所屬之系(所、中心)
、院主管認可,並由教務處提請教務會議討論,經教務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更正;教務會議討論時,該任課教師應列席。
第一、二項成績更正案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始上課後一週內將相關文件送教務處辦理。
學生對個人學期學業成績如有疑義,應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學生修習科目學分數乘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成績積分。
二、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該學期修習科目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三、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各學期(含暑修)修習科目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均成績。
學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博、碩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前列各項成績之計算如有小數,均計算至第二位止,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重要考試時,依本校學生重要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辦理。
前項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學
生在校期間之各科目考試試卷,及各項原始評分資料由任課教師妥為保存一年,但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處理作業要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有舉行研究生資格考試之系所,其研究生資格考試卷應由系所保存至該生畢業或退學為止。
第 三十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第三十一條
(刪除)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累計二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予退學。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累計三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予退學。
身心障礙學生及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未達十學分之學生不適用前二項退學之規定。
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三項學分數內核計。
第三項有關身心障礙學生障礙事實之認定,應以身心障礙手冊之記載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之鑑定為準,其生效日在退學事實發生前者,始得適用該項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違反者應於限期內辦理休學及離校手續,逾期未辦理或其休學期限已屆滿者,以未選課論。
第
五 章請假、缺(曠)課及曠(扣)考
第三十四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但因公請假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上
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為曠課;考試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考者,為曠考。
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三小時計;曠考者,其當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期末考試曠考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三十六條
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目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
一學期內請假(缺課)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應令辦理休學,由學校通知限期辦理休學與離校手續,仍未辦理或其二年休學期限已屆滿者,則予退學。
一學期內曠課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則應予退學。
第
六 章轉系、輔系及雙主修
第三十七條
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學士學位學程)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學士學位學程)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輔系、學士學位學程)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輔系、學士學位學程)適當年級肄業。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學士學位學程)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同系(學士學位學程)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學士學位學程)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學士學位學程)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各學系(學士學位學程)二年級以上得接受轉系,各年級接受轉系學生之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學士學位學程)該年級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三十八條
轉系應於規定期間內向有關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申請,並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修讀學系(學士學位學程)及擬轉入學系(學士學位學程)同意後,交由教務處彙提本校轉系審查委員會審定之,並簽請校長核定公告。
轉學生、資賦優異生、學校推薦生及四技二專聯合甄選生均不得申請轉系,但學校推薦生及四技二專聯合甄選生情況特殊提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轉系經公告者,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僑生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申請轉系,依本校學生轉系規則辦理,如確因分發不合志趣或其他因素無法在原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繼續肄業者,經輔導單位查實,並經有關學系(學士學位學程)主任同意,得從寬核准。
第四十條
研究生轉系(所、學位學程)或轉組之規定,由各系(所、學位學程)於其學生修業規則中訂定之,但轉系(所、學位學程)以一次為限,並需完成轉入系(所、學位學程、組)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第四十一條
學士班學生自二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止(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得申請修讀其他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為輔系,修讀輔系以二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為限。
修讀輔系學生除應修滿本學系(學士學位學程)規定畢業學分外,應修畢輔系(學士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學生可申請他校輔系,惟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第四十二條
學士班學生自二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止(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得申請修讀其他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為雙主修,修讀雙主修以一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為限。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本學系(學士學位學程)規定畢業學分外,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學士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學生可申請他校雙主修,惟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之一
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
七 章休學、復學及退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申請休(退)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學士班學生並另附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書,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及相關單位會簽,並經教務長核准後,始發給休學(修業)證明書。
學生休學得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期間均自休學之學期起算,學期中不得復學。
於學期修業中申請當學期休學者,應於當學期期末考試開始日之前辦理。
休學除本學則另有規定外,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期滿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再申請休學者,得專案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及院長同意後,提教務會議核准後再予延長。
學生休學期間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但研究生之學位考試成績除外。
第四十五條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召服兵役者,須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因服兵役、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經核准者,其核准休學期間不計入前條規定之休學年限內。
第四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休學證明書向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
復學時仍應在原系(所、學位學程)原肄業之年級復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因故請假未參加期末考試而須於次學期申請休學者,應先參加補考始得提出休學之申請。
第四十八條
學士班學生申請轉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報經教務處核准,發給轉學證明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完成註冊手續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未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同時在本校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或其他大學校院註冊入學者。
六、博
士班學生未依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訂有資格考核規定之系(所、學位學程)碩士班學生未通過資格考核者。
七、研
究生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仍不及格者,但符合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註冊未選課者,但研究生已修完應修課程者不在此限。
九、依本學則其他有關條文規定應令退學者。
十、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勒令退學者。
十一、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五十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且得申請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應另為處分。
依第二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各系(所、學位學程)及教務處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五十一條
開除學籍或因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勒令退學者,不得再行入學。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修業一學期以上,已修得學分成績退學者,得於完成離校手續後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查不合者。
二、開除學籍者。
第
八 章研究生學位考試
第五十三條
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
九 章修業年限、畢業及授予學位
第五十四條
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年限除二年制在職專班為二年外,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學士學位學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
轉學生之修業年限,轉入二年級者,不得少於三年;轉入三年級者,不得少於二年;大學畢(肄)業生轉入者得酌減之,但不得少於一年。
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
但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不適用。
學士班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一學期至二學年畢業,但身心障礙學生得延長至多四年;因加修雙主修而未能於延長修業年限內修畢學分者,得再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
第五十五條
前條所稱之成績優異者,須符合左列資格:
一、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二
、總平均成績名次在本系同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三、有實習年限者,已實習及格。
各學系如有較前項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應修學分,而不合提前畢業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選課。
第五十七條
研究生在校修業期限,碩士班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以二至七年為限;但在職進修研究生得酌予延長至多二年。
前項在職進修研究生之認定,以其入學時之身分為準。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年限比照第一項博士班之規定辦理;其奉核定再回碩士班就讀者,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五十七條之一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經核准者得依實際需要酌予延長,不受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限制。
第五十八條
學士班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修滿規定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
二、通過「英文能力」之基本要求。
但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不在此限。
三、操行成績及格。
四、有實習年限者,已實習及格。
前項第二款「英文能力」之基本要求為:通過托福測驗五百分,或電腦托福測驗一百七十三分或其他相當等級之英文能力測驗;未通過者應選修進修英文二學期及格,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其實施要點另定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學士班畢業生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 六十 條
碩士班學生修業期滿,依規定參加學位考試及格,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博士班學生修業期滿,依規定參加學位考試及格,由本校授予博士學位,發給博士學位證書。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六十一條
本校授予學位之時間,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
學生畢業前應繳清費用並辦妥相關離校程序,始得領取學位證書。
學生取得學位如涉及抄襲舞弊等情事,一經查明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己發之學位證書。
第
十 章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本學則及本校相關規定訂定學生修業規則,經系(所)務(學位學程)會議及所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送請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第六十三條
本學則未盡事宜,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教育部或本校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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