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 條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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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上所謂幫助犯,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所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資以助力,予以實行上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之人;2是凡任何足使正犯 ... 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判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非字第156號 (同旨92台上6405)(幫助之限制從屬性﹞ 1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2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行成立,3有關追訴權時效,告訴期間等,亦自正犯完成犯罪時開始進行,4至於法律之變更是否於行為後,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新舊法比較適用,亦應以該時點為準據。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上字第3554號 (幫助之限制從屬性﹞ 1刑法上之幫助犯,以被幫助者已著手犯罪之實行,且具備違法性為必要,2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正犯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6年台上字第6822號 (直接之幫助﹞ 1幫助犯之成立,除須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與行為外,仍須所為幫助行為與正犯所實行之犯罪間,具有直接之影響,亦即幫助犯之幫助行為,須與正犯之意思相一致,始足當之。

2倘行為人所為與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間,並無直接之影響,即難以幫助犯相繩。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5年台上字第3886號 (同旨100台上6856;98台上4927)(幫助犯與正犯之別﹞ 1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2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3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

4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

5至於事前同謀,事後分贓,並於實施犯罪之際,擔任在外把風,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即應認為共同正犯,司法院院字第2030號解釋可供參照。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4年台上字第5722號 (幫助之限制從屬性﹞ 幫助犯係指幫助他人犯罪者,即以正犯犯罪為要件,至該正犯事後是否受刑罰執行,並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

1刑法上所謂幫助犯,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所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資以助力,予以實行上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之人;2是凡任何足使正犯得以或易於實行犯罪之積極或消極行為,不論其於犯罪之進行是否不可或缺,亦不問所提供之助益是否具有關鍵性影響,均屬幫助犯罪之行為。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3年台上字第31號 (詐騙集團之幫助犯﹞ 1衡諸一般常情,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理,而金融存摺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2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3是上訴人可預見金融帳戶存摺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常業詐欺犯罪,但因需錢孔急,仍將其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鑑章交付乙男,及至得款三千元,顯具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常業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自明。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1年台上字第5648號 (重要之幫助﹞ 1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而言,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且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始能成立。

2僅係受雇為服務生,負責代客泊車及包廂服務等工作,而其等工作如祇是服遞送茶水、毛巾或代客泊車等雜事,對於使店內服務小姐為猥褻並無加工行為,則縱然知情店內服務小姐在包廂內有色情猥褻行為,亦難論以幫助使人為猥褻行為罪(本院25年上字第2387號判例參照)。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1年台上字第5583號 (正犯之沒收不適用於幫助犯﹞ 1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2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

3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01年台上字第1898號 (幫助犯無獨立性﹞ 1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正犯已經成立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並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

2故法院於判斷幫助犯成立於否時自應闡明其行為是否能幫助正犯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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