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1年度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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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新臺幣3萬6,048元)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新臺幣2萬3,262元)1.5倍(新臺幣3 ... 跳到主要內容 選單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 訂閱電子報 進階查詢 查詢 關於公報 作業規範 作業要點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站資源 國內公報 國外公報 ::: 公報查詢 簡易查詢 進階查詢 歴史公報查詢市(88~97.6)縣(93~99) ::: 首頁>公報查詢>內容 A+ A A- 查詢結果 公報內容 卷  期:110年冬字第1期卷 刊登日期:2021-10-04 友善列印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 類  別:公告 目   :社政 機關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承辦人員:黃靖惠 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46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9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市社兒少字第11037364902號 主  旨: 公告111年度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依  據: 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格如下:   (一)申請人及補助對象均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所定情形之一。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新臺幣3萬6,048元)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新臺幣2萬3,262元)1.5倍(新臺幣3萬4,893元)。

  (三)動產規定:全家人口1口以內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未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整,惟逾1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新臺幣18萬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按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0.0079計算)。

  (四)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整。

二、110年已列冊之特殊境遇家庭,如欲申請111年度延長補助,請於110年10月31日前至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本局將派員訪視。

至111年度調查所需109年度國稅局所得稅及財產證明資料,由本局或區公所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洽請國稅局及相關機關提供之。

但本局或區公所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之佐證資料,若未備齊文件資料,得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

三、公告地點:   (一)刊登高雄市政府公報。

  (二)高雄市各區公所公佈欄。

局長 謝琍琍 上一頁 置頂 訂閱電子報 × 高雄市政府公報電子報提供每期公報目錄內容, 訂閱後您將定期收到最新一期公報目錄, 並可直接點選您所需的公報全文內容! 請詳填下列資料,以便訂閱,謝謝! 您的電子信箱 驗證碼  更新 取消訂閱 關閉視窗 確定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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