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2013號行政命令 - 印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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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內增加標題。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公報-第一組法規:第32/2013號行政命令公報編號:26/2013刊登日期:2013.6.24版數:572-573在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內增加標題。

葡文版本相關法規:第88/99/M號法令-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相關類別:郵政服務-郵電局-《LegisMac》的法例註釋《公報》原始PDF版本第32/2013號行政命令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在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內增加以下標題: “F2——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 1.本地制度 1.1.單次銷售 每封郵政電子掛號郵件 11.50 澳門幣 1.2.預繳計劃 計劃種類 郵政電子掛號郵件數目 費用 A 100 1100 B 250 2625 C 500 4750 D 1000 8500 澳門幣 預繳計劃內的郵政電子掛號郵件應自購買日起計的一年內使用。

1.3.諮詢與開發 每名工作人員/日 3000 澳門幣 2.外地制度 費用按照公共郵政經營人與其他指定經營人簽訂的協議內容而訂。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崔世安      請使用 AdobeReader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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