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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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上字第919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 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司法解釋: 釋字第53號 檢察官發見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固得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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