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的損害賠償責任 -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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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新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44條規定了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的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規則。

在現實生活中,利用網絡非交易平台進行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行為越來越多,但網絡非交易平台提供者對其並不提供交易服務和安全保障,因而對于利用網絡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規則缺如,急需進行補充。

本文對此提出具體意見。

   一、利用網絡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的表現形式及網絡平台的區別   1.利用網絡非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活動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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