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八節、船隻掛號編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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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船隻掛號編號原則 (一)船隻掛號一律使用四位數,由「數字」或「文字與數字混合」組合而成。

(二)各海運關稅局自84年1月1日起依下列分配範圍編列船隻掛號: 1.基隆關稅局 0001~9000(可用數9,000個) (暫時保留) 9001~9500(可用數500個) 花蓮分局 E001~E999(可用數999個) 蘇澳支局 9501~9900(可用數400個) 2.台中關稅局 F001~J999(「I」除外)(可用數3,996個) 3.高雄關稅局 K001~T999(「L」及「O」除外)(可用數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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