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舉權及糾正權有何不同@ mike86的部落格::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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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職權有那幾種?  依照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監察院的職權是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且可以對政府機關的施政提出糾正案,同時為達成上述任務,監察委員可以收受人民陳情書、到中央或地方機關巡迴監察、調查、監試等。

▓ 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的對象及原因有那些?  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的對象,範圍非常廣泛,包括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等,但行使彈劾權的原因必須上述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的情形才可以。

至於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第三屆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第三十三次大會三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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